一、被告于侵占区没有国家机关权属证书,在林业站申请办理采伐证时,林业站站长告知被告向村委会取村委证明。村委证明四抵“北抵溪”,出具证明时间2018年6月5日;
二、待平秋镇林业站2018年7月26日到村进行伐区小班设计,发现被告村委证明“北抵溪”与现场不符,被告侵占区在半山腰人工水沟以上,水沟以下至山谷里的溪长距离并无林木,平秋镇林业站遂改“北抵溪”为“北抵溪(水沟)”。溪在山谷低洼处直下悬崖而去,人工水沟在半山腰平缓横过山腰,越向东离溪越远,沟溪之间并无林木。溪自为溪沟自为沟,干涸水沟是溪?为了作伪证歪曲事实;本应属于林业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接界人确认工作不公示确认到位,平秋镇林业站却因被告虚构权属无接界人签名,将《接界人确认表》推到村委证明当附件;
三、替被告向锦屏县人民法院作现场虚假陈述,又不敢作笔录签名;
四、被告伪证林权林地使用证与整个自然寨不同,按《森林法》程序不能用作申请采伐侵占区依据,因面积10亩与伐区4.65亩不符差数巨大,四抵北下扺溪与现场不符。以村委证明申请采伐后,平秋镇林业站原站长违法替被告用林业站自己不肯用为申请采伐依据的被告伪林权林地使用证辩护;
五、刘石所犯不仅此事,整个平秋镇林业工作多处违纪,被立案调查多日,这是天理人法所归,良善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