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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交警大队公正执法存在质疑/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受到如此侵害:博罗县祭祀

博罗县交警大队公正执法存在质疑

  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受到如此侵害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13日下午,本人小孩放学后与同学一起骑单车回家行至某一路段(当时正下大雨),为绕行前方停放车辆时,被相对方向快速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伤,由于撞击力度大,大腿部受到严重割裂伤,单车车体严重断裂、散架。在雨天路滑的情形下,摩托车车速过快、措施不当,直接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按法规要求保护现场,而是将车辆故意改变了位置移到了路边。同时肇事者也未尽法定义务及时报警,而是等到本人到现场以后我才报的警,此时受害小孩子已送往医院,事故现场根本无法确认,交警到后所有取证均为第二现场。如此普通明了的交通事故却在10天后,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本案负责交警对第一现场事实的了解、勘查不准确,没有弄清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原因以及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违章或者其他主观过错等,对第一事故现场的事实不清,未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力的大小,以及与事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上肇事者廖伟平找到在交警系统的同乡帮忙,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不公正处理。

  本人认为:在雨天路滑的天气状况下,肇事者车速过快、措施不当,未按照交通法规及规章操作规范要求保持低速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肇事者应承担全部责任。认定书认定本人小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并与肇事者负事故同等责任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如下。

  1、肇事者快速行驶,在遇到非机动车辆因在受阻的路段绕行时不按照规定减速让行、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同时在大雨天气条件下,没有按交通法规要求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导致了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2、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尽保护现场义务且故意改变第一现场物证,从事故的地点到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停车的位置,往往是确定事故现场范围的重要依据,然而肇事者廖伟平故意变动现场,致使此次交通事故无法得到公平的责任认定。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的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履行及时报警的法定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报警是一项法定义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警而没有报警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受害人左腿膝关节以上软组织和韧带受到严重割裂伤,由于需要长期修养已被迫休学,给受害人的学习和家庭经济都造成了巨大压力。然而,在医院救治过程中,肇事者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态度强硬,不闻不问,至今未交付医疗费用;对于机动车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公司也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预先支付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抢救费用。目前,受害人还在医院忍受痛苦,医疗费押金问题医院方已多次摧交,直接给受害人的治疗造成拖延。

  5、本人小孩为未成年人,且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被占用受阻的路段绕行时被机动车撞成重伤,实为弱者和受害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详细的明确: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里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适用严格原则分配责任,再次体现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参与者中弱者和受害者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应充分考虑到以上立法政策的执法理念,未成年受害人在全然不知的情况下被撞如此惨重,父母万分疼心。公安机关应该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能因为受害人微末的过失,就片面的认定受害人承担同等责任,这是不利于行车秩序规范和社会稳定的。

  综上所述,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受害人无故意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被认定负有事故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不公平的,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特求助网络媒体。

   附相关照片

   2011年10月6日

  部分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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