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法院称法律与一案件无关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关系到农村稳定和粮食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要求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保护耕地。然而,在全国有名的产粮大县湖北省监利县,相关政府部门、法院处理一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过程中,与民争利,严重违法。
一、四组出借土地,村干部借机以村名义承包给外村人。
监利县程集镇河北村的土地分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该村更山垸的50余亩耕地,解放后分给四组农民,土改时县政府向四组农民颁发了土地证。1979年,堤头管理区工作人员向四组借用该土地办林场。1982年,林场撤销,该土地返还给四组。该镇永太村村民张兆凤找包组干部邓庆松(四组人,时任河北大队会计,已故)承包该土地。邓庆松未经四组群众同意,擅自将该土地发包给张兆凤,因四组没有章,承包合同上无四组农民代表签字,便在承包合同上盖河北村章作见证。四组农民多次找河北村要求归还该土地,河北村一直承认四组的所有权,可以张兆凤的承包期限还没有到为由拖延,在每次承包合同到期之前,又私下续期,最后一次承包合同将于2014年1月1日到期。2011年3月,四组农民得知村支部书记熊华国以村名义将其中的10亩地租给张兆凤之子张同浩等人办幼儿园,便要求河北村返还该土地,阻止幼儿园施工建设。
二、为争该土地,程集镇政府、河北村上演全武行。
3月20日,四组农民书面请求程集镇政府调查处理。4月7日,程集镇副镇长吕能政打电话要四组去人商议,四组农民尹纯义、杨廷栋、付泽山、付自新4人来到镇政府办公室。吕能政拿出《程集镇政府将这47亩田划给河北村的意见书》,要四组农民签字,四组农民不肯签。随即来了二三十人,其中不少是镇机关干部,对4名四组农民拳打脚踢,并操起凳子殴打。尹纯义、杨廷栋到医院治疗。
幼儿园开发商张同浩等人组织施工,四组农民拆,拆了建,建了又拆,如此反复多次,双方多次相互辱骂并发生肢体冲突,河北村、张同浩等人多次请数十人殴打四组农民,强行施工。
8月底,河北村、张同浩等人请刑释人员王世忠带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现场阻止四组农民进场。四组农民付泽桃因参与阻止施工,8月24日深夜,一伙人将其家中的玻璃窗、橱房内物品、家电等砸烂,直接损失数千元,幸而付泽桃和家人躲避迅速,才未受伤。第二天,熊华国同意以村的名义赔偿付泽桃1千多元钱。可熊华国并未赔偿。
9月2日,四组农民到施工现场,被王世忠等人殴打。王世忠等人掐住四组农民杨廷栋的脖子拖行十几米,致其晕倒在地,并殴打四组农民刘诗河、熊翠兰(女)等多人。刘诗河、熊翠兰至今仍在治疗。
三、不查清权属,监利县国土资源局违法为争议土地颁发建用地批准书。
4月7日,四组农民杨廷栋等4人被打后,杨廷栋、付泽山、付自新3人一起将申请解决该土地争议的书面材料交监利县国土资源局。自3月下旬至4月,四组农民多次向监利县政府、纪委、检察院、县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等单位书面反映该土地争议,请求处理。
6月7日,四组农民杨廷柏等6人,委托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任金城律师全程在场陪同、见证,将处理该土地争议的申请书提交给监利县国土资源局,该局工作人员要四组农民回去等通知。7月27日,四组农民仍没有等到该局的通知,到监利县江城路邮局以特专递的方式,将申请书等材料寄给该局。
8月,监利县国土资源局向河北村颁发20110004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将该争议土地中的3696.30平方米土地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四、不许原告举证的法庭,不适用法律的判决。
监利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调查处理,就该争议土地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改变了争议土地的现状及用途、法律属性,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四组农民101人于2011年10月31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局,请求判决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准书。11月10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7天的审查立案期限,法院既没有通知立案,也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多名原告到法院要求立案。11月14日,法院才通知原告立案。
庭审中,举证开始,审判长称:“依《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庭前已举证主体身份的证据,庭审中原告不举证。”原告代理人举证案件事实的证据时,审判长再次制止,不许原告方举证。原告代理人称:“法律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限制原告的举证权利。”并当庭宣读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条,坚持举证。庭审前原告向法院书面申请准许8名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人均在庭外等候法庭通知出庭作证,庭审中审判长以“本案应由被告举证,不应由原告举证”为由不予准许。原告方只得举证这些证人的书面证言。
原告5名诉讼代表人均到庭。举证阶段,原告诉讼代表人尹纯义等人欲当庭陈述案件事实,审判长予以制止并大声呵斥:“谁要你说话的?”法庭没有准许一名原告当庭陈述。在辩论阶段,法庭同样没有准许一名原告发言,审判长说:“你们请了代理人了的,请了代理人就要由代理人说。”因法庭不准原告发言,5名诉讼代表人只有杨廷国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另外4名诉讼代表人拒绝签名。
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发表以下倾向性言论:“这块土地发展到现在的状况,肯定经历了一些冲突。不论归村所有还是归四组所有,这块土地没有灭失,也在河北村的管辖之中。不论判决结果如何,希望原告平静对待,不要有过激行为,还有政府、上级法院……”
2012年2月1日,监利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为原告关于该土地所有权及存在争议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一概不予确认;甚至认为“原告所诉与第三人对该宗土地存在权属之争,属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公然不适用应该适用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判决维持监利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原告代理人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周毅成律师说,对原告主张的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违反法定程序、该土地所有权属原告而建设用地批准书将用地单位确定为河北村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只有国有土地才能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规定,法院在判决书中一律不予提及。法院认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内容方面是否违法,均与该案无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我国实施最严厉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法律制度的落实,需要土地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土地案件。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应模范遵守法律和维护公共利益,并没有违法的特权。这起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的事件,监利县国土资源局严重违反土地法律,影响恶劣。诉至法院后,法院对该局的违法行为也不予纠正。
部分原告联系电话:
杨廷栋:15171167356;
尹纯义:13797409440;
付泽山:13872296946;
付泽典:07167738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