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论,即便在2003年,近5万元费用数额不菲,可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费用,既不算高,对于造事司机家庭也应当能够承担。然法院判决生效之后,谈华国依然不知所终。王强家人四处寻找,直到多年后王强父亲意外去世,也没有找到肇事司机谈华国的下落,此后王强家人希望通过郧西法院寻找并执行判决,可郧西法院始终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进行推脱。
直到13年后,王强已经大学毕业,无奈之下只好请求法院,将当时的判决书和庭审相关证据材料重新复印,希望再通过法律程序来了结这桩“旧案”,可令人无奈又十分荒唐的是,王强和律师先后数次找到郧西法院,都被郧西县法院信访办以及副院长汪光照等人接访,并以无权查阅、涉及“机密”、超过时效等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为此,我们不禁要问,案件当事人和律师需要调取涉及自身利益的案卷材料谈何“无权”?本是正常的民事纠纷案件又有何“机密”?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当事人多年追索尚未履行,又何来的“追索时效”,作为郧西法院的相关负责人汪光照,是真不懂法律还是故意刁难信口开河?如果生效的法律判决在没有执行的到位就有时效局限,郧西法院的判决书岂不都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尊严又何以体现?
肇事司机背信弃义“玩失踪”,甚至以“失踪”的方式逃避履行法律判决,其行为既当受到社会谴责,更应受到法律严肃追究。可郧西法院对不履行法律判决义务的逃避行为,态度暧昧,对当事人正当合法要求,始终消极应对,甚至“曲解”法律进行搪塞、推诿,这就不能不让人感到极度荒唐,习 曾不止一次的说过,要加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尽管这在今天看来,只是一件涉及数额不大的民事赔偿案件,可给王强一家曾经带来的伤痛却是极为深刻,我们不知道郧西法院某些领导和执行法官的法律意识去哪了?公平正义感去哪了?民生意识有去哪了?
从当事人王强的叙述中,我们看到,从今年5月27日到6月6日,王强几乎是一天一趟法院,无论是如何请求甚至哀求,郧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态度极为冷漠生硬,甚至以领导开会、领导出差、要请示领导等各种各样理由拒绝当事人复印案卷材料的要求,不仅不再谈寻找被告肇事司机履行法律判决,反而以“超过时效”为由予以拒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可这项规定有多条前提,王强这一案件的情形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被告谈华国虽然“失踪”多年,可既是故意躲藏,也没有被法律明确宣告“失踪”或是“死亡”。双方更没有达成和解。不到5万元的赔偿费用,在今天看来也并不是无法执行。而自法律判决之后,王强一家从未中断寻找被告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也从未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这期间法院更未向原告出示过任何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时效的“2年”又从何时算起?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王强一案明显符合“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各项条款。如果“躲藏”超过“时效”就可以逃避应当履行的判决义务,更多违法犯罪分子岂不永远逍遥法外?
显然,十堰市郧西法院相关领导和法官对待法律的自己做出的判决是十分不严肃的,由此我们不免要问一声,法律是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底线,是体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对故意躲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告,郧西法院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13年非可没有执行到位,反而以“超过时效”进行搪塞,郧西县法院院长付洪,你妈喊你赶紧回家学再法律!郧西县法院,你做出的法律判决真的就成了分文不值的“一纸空文”?(王强 电话13197272631可能是电话号码,是否拨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