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的文件政策的制定与部门执行政府监督存在问题:
1、政府下属部门随意性变通政策改革结果与政府文件规定大相径庭:
2006年10月17日,县政府为了深化这次事业单位改革,对乡镇有线整合,特别发布了《青阳县乡镇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即青政办【2006】54号文件,其中,第二条实施步骤和方法中的第(四)条 人员分流安置中明文规定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人事局牵头,广电局,监察局等部门配合参与,对现有31名乡镇广电站工作人员统一组织考试,按考试成绩择优选聘11名人员安排在乡镇广电站工作,并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经核实本人这次考试成绩总排名第九名,男士排名第七名。这无论按男女同比例录取还是按考试成绩择优选聘11名人员,本人都应在政府文件规定的在岗在线范围内,结果却没有被录取安排。本人原所属乡镇政府未经本人同意,在没有向本人公布县政府相关改革方案文件及本人在该次考试名次成绩的情况下,全权单方面签订解聘协议,要求本人去安广报道,如若不去将停发工资!如此无根据变通政策的认定,这合法吗?这是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的行为!这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吗?这与县政府对这次改革而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要求大相径庭!对本人存在重大欺诈、胁迫!2012年3月申诉给本人答复是“依据2006年10月12日,青阳县人事局发文《关于选聘乡镇广电站工作人员的通知》青人【2006】15号当中提到选聘办法是择优选聘10名人员”。以上二个文件(青政办【2006】54号;青人【2006】15号),无论是从二者发文主体之间法律关系(隶属性)还是从制定法规的二者法律位阶差异及发文时间先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都应以青政办【2006】54号文件为准,政府部门应该按照党委政府授权要求办理!因此,改革结果按考试成绩择优录取10名是错误的,无法律根据。立法的主体是党委政府,部门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本人认为:为了少数特权的利益,而随意性变通政策,这是与党的方针政策背道而驰,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也是违背和谐稳定的国家大政方针的,更会造成很坏的影响和后果。法律被践踏,正义被扼杀,事实被歪曲,黑白被颠倒,社会将暗无天日,人民将永无宁日!所以信访局的答复没有法律根据是错误的。完全有充分的、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认定本人的申请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2、06年乡镇有线网络整合改革存在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合法行为:
现乡镇工作人员中,还有一名是2006年4月份政府举行事业单位竞争上岗考试而末位待岗的广电站人员(“原沙济镇广电站王茂青同志”),为何他不需参加“选聘乡镇广电站工作人员考试”仍然可以在原乡镇事业单位上岗。青政办【2006】54号文件中没有相关特别规定。难道第一轮考试成绩差而待岗的人员也是“择优选聘者”?这是按中央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人原则吗?蓉城镇广电站程一平没有参加考试,直接安排乡镇工作。青政办【2006】54号文件也没有特别规定!县政府文件要求是31名广电工作人员统一参加考试。这样不执行县委、县政府文件要求的改革是随意性变通政策,也是与党的方针政策背道而驰,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对本人这参加考试的“总排名第九名,男士排名第七名”存在严重欺诈、胁迫行为!人事局,广电局,监察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使渎职者、不作为者没有藏身之处!
以上2小点,本人认为政府2006年选聘广电人员的改革存在欺诈、胁迫、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等行为及乘人之危的嫌疑!!
二、本人工作简历及现今状况
作为原青阳县乡镇广播电视站职工,本人是安徽广播电视学校毕业,1997年3月份被分配进入乔木乡广播电视站工作的,在原事业单位的岗位上工作兢兢业业,一丝不苟。1999年本人在《中国有线电视》总第68期杂志上发表过《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方案》论文,同年,青阳县广电系统考核被县广电局及县年度考核委员会聘优秀;2001年在本人带领下及广电站员工共同加油下乔木乡广电站首批被评比为全省的“五星级” 广播电视站。本人在广电站工作9年中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参与过乡镇农业税征收;乡镇防洪抢险;计生抓孕妇等等政府中心年工作,并且都能按政府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重来没有落后,请走访分管领导核实为准。本人2009年因车祸身有2处伤残;父亲已去世多年;农民工的老妈年纪近70还患有高血压;农民工的妻子无职业无收入;孩子还在上小学,这对父母含辛茹苦培养下从学校到事业单位再莫名走到企业的本人公平、公正吗?没有参加考试的也能上岗,叫本人如何工作!本人认为上次针对原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的改革过程中存在执行部门随意变通政策;行为存在欺诈和胁迫;结果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行为。这种行为及结果给本人及本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身心伤害。
根据以上事实及理由,本人认为县政府2006年乡镇广电事业改革存在明显错误。人民渴望公正、公平,社会呼唤正义,只有在全社会实现公正、公平和正义,人民才能心情舒畅,社会才能祥和安宁。为揭露违法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上级领导及公众能依法支持本人这无助的百姓的核查请求,给本人一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裁判!谢谢!
此致
诉求人:陈胜
2012 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