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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政府和人事局恶意隐瞒文件23年 断送了40多名技术人才的一生:建昌县祭祀

尊敬的领导:

  我们1988年就读于朝阳农校,是计划内招收的不包分配的果树专业中专毕业生。

  一九八八年,根据辽宁省辽农牧字【1987】35号文件;辽农牧字【1988】23号文件;辽农牧字{1988】45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建昌县“果树大发展”的实际,朝阳市农业学校受建昌县政府委托,在建昌招收一个果树班,全日制教学,学制三年,纳入国家招收计划,我们就是这批学生。1991年7月毕业时,县果蚕局局长姚玉坤代表果蚕局和县政府把我们接回,并且学校把名单和档案一并移交给县政府,同年8月县政府和果蚕局把我们分配到各乡镇果蚕站工作,工资由财政拨付,可是在工作两年多后我们被无条件清退回家。2012年人事局整理档案(我们档案仍在果蚕局,并且是学生档案,可全已开封)把我们聚在一起,才得知我们同学40人仅剩我们廖廖十多人没工作在家,其他人均通过各种关系工作在县、乡等机关单位,为此我们开始奔走于县政府和各部门,请求恢复工作,可始终没有得到合理解决。这期间我们搜集了很多事实和政策依据,其中包括锦西市人事局下发的锦人发【1991】61号文件,刚好是我们毕业时下发的,可建昌县人事局隐瞒文件23年,同时利用该文件安排了其他53人,我们这批毕业生完全符合该文件的构成要件,可是县政府歪曲事实,亵渎法规、文件,于2014年6月24日,给出了一个完全丧失原则的答复,我们作为弱势群体,只能诉求于您,请您为我们做主,还我们以公道,万分感谢!!!

  诉求:

  1、最高诉求:落编返岗,连续工龄。

  2、最低诉求: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全额社会养老保险支付。

  理由:

  一 、我们是县政府委培生。

  1、县政府与朝阳农校签订的“校县共管”协议(后附县校共管协议复印件一份)。

  2、国家八部委【1988】农(教)字第4号文件第二条“属于联合办学和委托培养的学生,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或由双方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3、果蚕局代表县政府在1991年7月31日向朝阳农校支付了委托办学经费(有朝阳农校财会记账凭证和农业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各一份)。

  4、有时任三位领导的书面证实材料(复印件后附)

  5、时任果蚕局副局长姚玉坤同志关于毕业当时和分配情况的书面材料(复印件一份后附)。

  以上五点充分说明了我们是县政府委培生,根据“谁委培谁负责”的原则和朝阳市人事局朝人发【1988】12号文件(复印件后附)精神,做为委培单位的建昌县政府,需要履行为委培生安置工作的义务。

  二、我们是国家不包分配计划内招收的中专毕业生。

  1、1987年辽农牧字【1987】35号文件第一条“两校招收不包分配学生均纳入省招生计划”;辽农牧字【1988】23号文件第五条“不包分配班学制三年,纳入招生计划”;国家八部委【1988】农(教)字第4号文件第一条“招生指标纳入国家中等专业学校指令性统一招生计划,注明不包分配”;建昌县政府和朝阳农校签订的“县校共管协议”均明确规定,我们是计划内招收的中专毕业生。

  2、锦西市人事局1991年下发的锦人发【1991】6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电大、计划内招收的地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计划外自费生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安置”我们是计划内招收的中专毕业生,依据该文件应当予以安置。

  3、我们是计划内招收的中专毕业生,毕业时县里统一接回,同时名单和档案都由学校一并移交给县政府,并被完全掌控,我们没有权利提出档案并登记,事实上,时任果蚕局长姚玉坤代表县政府把我们接回(有姚玉坤书面证实材料复印件一份),并接收名单和档案的同时,我们到县里报到已成事实。

  4、我们到县里报到后,作为县政府职能机关的果蚕局把我们统一安置到各乡镇果蚕站,并由财政拨款,其“安置”行为,已形成事实,工作安置后,县政府需要为我们办理聘(录)用干部等一系列手续,因为县政府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所以我们今天“既没有县劳动局的工人录用审批手续,也没有县、市人事局干部录用手续的怪现象。”这种结果的产生,其责任是县政府,而不是我们。

  5、我们被安置到各乡镇,财政拨给我们每人每年1000元的人头费,并且专款专用,这就是我们的工资,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给我们办理聘(录)用手续的义务,使得我们的拨款方式“名不正、言不顺”,记账凭证只能以“果蚕事业费”的形式出现,果蚕局作为县政府的职能机关,它的行为代表县政府,所以我们的工作安置行为即为县政府行为,并非果蚕局自主用人。

  综上所述,我们“落编返岗”的诉求,有理有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恳请各位领导对我们的事情予以关注,还原历史,澄清事实,让我们的冤屈得以沉冤昭雪,恳请各位领导帮帮我们!!!

  申诉人:张亚静 付树花 杨晓芹 冯秀芬 陶凤仙 张永华 李慎存 宋丽杰 刘福银 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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