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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景军包庇侯玉良 刘景军与侯玉良是中学同学:兴隆县祭祀

我是杨森林,原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县支行员工,由于张平的乱作为导致我被建行除名、民事案件受到损失、母亲被打击至脑出血最终离世。

  现将张平(现任河北省兴隆县法院副院长、原兴隆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利用副检察长的权利干涉民事案件、违法办案的情况反应如下:

  1,张平利用副检察长的权利干涉民事案件

  2000年1月7日,因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拖欠款项一直不还,我将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马旭东)诉至兴隆县法院并查封了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中行的存款10.2万元(我用房产作抵押),因有欠条及其他相关证据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马旭东看到要败诉,马旭东就找到张平(张平时任兴隆县检察院副检察长),2000年1月21日下午张平打电话到0314-5053356要求我撤诉被我当场拒绝。

  2000年4月13日我被兴隆县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刑事拘留,2000年4月27日被批捕,关押至2001年4月19日取保候审;同时我的民事案件不再审理,兴隆县法院查封兴隆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中行的存款10.2万元也被取走,我作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这些情况一无所知。

  2,张平责令我不许上班致使我被建行除名

  2001年4月19日张平让兴隆县检察院办案的李艳玲转告我,取保候审后不能上班。我回到建设银行向当时的建设银行兴隆县支行行长侯玉良说明了情况并请了病假,2001年9月建设银行以我无故旷工为由将我除名。(我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为什么要无故旷工呢?)。

  3,挪用公款不成立

  所谓的挪用公款案是张平和马旭东合伙对我进行的陷害,当时在建设银行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记账员,办理这些业务的还有复核员李淑英、高飞、稽核员侯玉良,凭我一个人的能力是不能把资金转走的,这一点检察院也非常清楚,可是检察院没有对复核员李淑英、高飞、稽核员侯玉良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进行任何询问。

  4,因所谓的挪用公款案造成的后果

  (1),对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长达16年(2000年-2016年);

  (2),我原来家的电话,0314-5056185被监听一年多(2000年4月至2001年6月);

  (3),因为被关押一年多及15年的取保候审对我的精神受到极大打击,现在每天靠服用安定片才能睡眠(每天要服用4片安定片),已经产生了严重的毒副作用,需要长期的治疗;

  (4),因张平不准许我上班我被建设银行除名,我变成无业人员;

  (5),因被刑事拘留、被除名,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这伴随我的后半生,我现在已经50岁,以后找工作会更难;

  (6),因被刑事拘留造成我民事案件受到损失(兴隆县检察院抄走的20余万元原始凭证丢失导致我无法举证)致使我的民事案件受到很大损失;

  (7),对母亲的打击也是最大的,我母亲于2000年因受到打击患脑出血,最终因脑出血去世;

  (8),现在我没有家,一无所有,无家可归。

  希望有关部门对以上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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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人: 杨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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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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