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层以下及地下层部分每层为3个月。2。16层以上每层为2个月。 3。工程期限计算未达一年者以一年为工程期限。4。杂项工作物以一年为期限。 5。如因构造特殊、施工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酌予增加施工期限。(三) 台北县建筑期限标准1。以3个月为基数。
2。地下室各层,每层增加4个月。3。地面上各楼层,每 层增加2个月。4。杂项工程增加3个月。(四) 台中市建筑期限标准1。以3个月为基数。2。地下室各层,每层增加4个月。3。地面上各楼层,每 层增加2个月。4。杂项工程增加3个月。建筑期限的起算日,以申报开工日为准,如因构造特殊、施工困难或其他特 殊情形的,可以酌予延长施工期限。
起造人自领得建造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 申报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展期,可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 申报开工,执照作废。开工后应依照所核定的建筑期限完工,若因故不能如期完 工时,可以申请展期一年,并以一次为限,逾期执照也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