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之书

诞生于2010年,专业的公墓陵园管理系统、网络祭祀系统。

麦盖提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 毫无歉意 令人心寒:麦盖提县祭祀

我妻子吴春霞于2013年5月8日在麦盖提县人民医院施行剖宫产分娩,生下一健康女婴,在妇产科住院护理期间,于2013年5月14日下午18时许由实习护士进行脐部护理时,发现脐周腹壁板块状肿胀,5月15日转院送往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后,诊断为:新生儿脐周脓肿、新生儿腹部蜂窝组织炎、败血症,并于2013年5月16日下午19时许因败血症引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麦盖提县卫生局委托,喀什地区医学会于2013年8月14日组织医学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该医疗侵害纠纷发生后,麦盖提县卫生局组织调解一次,我本人委托律师与麦盖提县人民医院对接一次,均未达成赔偿协议,为此起诉至麦盖提县人民法院,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质证后休庭,目前仍在调解阶段,尚未判决。可在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仍然在赔偿数额上存在重大分歧,麦盖提县人民医院在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拿患方的生命价值讨价还价,并毫无歉意,做法令人心寒。

  我女儿在麦盖提县人民医院分娩、护理期间因脐部感染致死,虽然喀什地区医学会鉴定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可我们认为,在赔偿时需要由麦盖提县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女儿死亡的原因为脐部感染导致的败血症,脐部感染不是其原发疾病,患方不存在过错责任;

  (二)我女儿脐部感染在麦盖提县人民医院住院护理期间发生,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发现我女儿病症后医院各科室互相推诿并误诊,拖延30小时未采对症诊疗措施,导致严重后果。

  (四)喀什地区医学会虽然鉴定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可只字未提患方过错或由患方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此法律条款,没有减轻麦盖提县人民医院赔偿义务的情节。

  根据喀什地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麦盖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的医务人员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节,已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该医疗侵权纠纷发生后,在法庭质证中,麦盖提县人民医院认为该医疗纠纷已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已被麦盖提县人民法院驳回。当前在医疗侵权案件中,适用《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现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争执的焦点是:

  (一)医方认为应按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划分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主要责任”,这将意味着,赔偿数额将在60%-90%范围内确定;而患方认为,医学会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言,对法院审判不具有绝对约束力,否则会被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牵着鼻子走,以医学会鉴定代替审判。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条规定,不具有减轻医方赔偿义务的情节,因此要求医方100%承担赔偿责任。

  (二)患方因维权聘请律师,与律师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新疆律师收费标准,律师将按诉讼标的的4%收取费用。按《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患方认为,律师费用因医方侵权行为造成,是一项财产损失,也是一项合理开支,理应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由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由法院一并给予追偿。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我们患方一直在依法维权,没有一次与院方医生发生争执,可我们的依法维权行为,被麦盖提县人民医院当成了软弱可欺,麦盖提县人民医院在喀什地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下达后,仍在法庭质证中拿我女儿是特异体质、先天不足说事,对该婴儿死亡的原因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枉驾揣测,至今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以其强势与患方监护人探价还价!

  特发此文,请法律介的同志发表看法,请广大网友参与讨论、点评。同时,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发布之后,若有医患纠纷案件仍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发布)调解处理者,建议您聘请律师继续维权,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混为一谈,若按医方全责、患者死亡的案例,按此条例调解处理的后果是,严重保护了医院的利益,侵害了患方获取赔偿费用权益,这个损失不是小数目。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 Copyright By 生命之书.Some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生命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