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花费十块多钱的车费从农村赶到县城,跨进神圣的人民法庭,得到的却只是那些所谓执法者的忽悠和脸色合阳县祭祀。希望看到此帖的大哥大姐,叔叔阿姨们多多帮忙转发,还人间清白,维护司法之尊严,更是为了给这位农民朋友十二年来的辛苦之安慰。判决书原文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合民初字第1422号
原告车京城,又名车经成,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马家庄乡保宁村一组,农民合阳县祭祀。
被告赵现仓,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马家庄乡保宁村六组,农民合阳县祭祀。
原告车京城与被告赵现仓追偿担保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合阳县祭祀。依法由审判员梁永平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京城,被告赵县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京城诉称,被告因对我负于6800元债务未予偿还,我随于1997年3月17日为被告在合阳县工商联会员资金互助会马家庄乡保宁村代办站担保借款6800元用于给我偿还债务合阳县祭祀。该68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债权人仅偿还了部分贷款。 2001年9月,被告外出。2001年12月15日,在债权人合阳县工商联合会资金互助会的多次催促之下我代被告向债权人偿还了资金占用本金1800元,占用费2200元,共计4000元。2006年6月,被告回家后我向被告追偿该款未果,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我已垫付的4000块及利息。
被告赵现仓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可认为被告长期在本村散步其付有巨额,给其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其信誉,故不同意偿还合阳县祭祀。
本院认为合阳县祭祀,被告赵现仓承认原告车京城在本案中陈述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车京城作为借款保证人代被告赵现仓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赵现仓主张原告车京城散布其付有巨额债务,损害其信誉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现仓偿还原告车京城4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12月15起合阳县祭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清偿至还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阳县祭祀。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现仓担负合阳县祭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诉讼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阳县祭祀。
审判员: 梁永平
2007年8月1日
书记员:王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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