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林业及保护区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进入保护区的,需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贡嘎山管理局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人员进入该区域贡嘎县祭祀。
二、保护区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发现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物品的,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处罚;特殊情况确需用火,须经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并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林区安全贡嘎县祭祀。
三、在保护区内禁止烧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神山祭祀活动及其它一切生产性用火行为贡嘎县祭祀。
四、经批准同意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在该区域禁止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贡嘎县祭祀。
五、严禁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包括采挖中草药、植物藏药、挖树桩、捡拾枯枝落叶和剥取植物树皮等贡嘎县祭祀。
六、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贡嘎县祭祀。
七、康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四川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贡嘎山乡要加强对保护区管理,依法在进山路口设置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哨卡,对进入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管理,凡违反规定、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贡嘎县祭祀。
八、违反上述规定在保护区采挖植物以及其他破坏资源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在保护区乱丢乱扔垃圾者,一经发现,立即驱离保护区,并列入不受保护区欢迎人员黑名单在保护区网站上公布贡嘎县祭祀。
九、违反上述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贡嘎县祭祀。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贡嘎县祭祀。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836—2824264
贡嘎山管理局值班电话:0836-2835567
市森林公安局:0836-2821009
特此通告
四川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康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康定市森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