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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云南腾冲县法院工作人员诉讼执行诉讼保全中对他人大打出手:腾冲县祭祀

控 告 状

  申请人:李朝军,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16号四川新华印刷厂宿舍14栋1单元13号腾冲县祭祀。

  委托代理人:丁志远,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腾冲县祭祀。

  委托代理人:黄群,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腾冲县祭祀。

  控告请求:

  一、对腾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腾冲县祭祀,公然实施暴力致伤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二、责令腾冲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损失给予赔偿腾冲县祭祀。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31日上午11时,腾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开了两辆警车到我在腾冲县腾越古镇一期170号承租的库房门口,欲对我的合伙人赵某(房屋租赁纠纷案的被告)的一辆雪佛兰汽车(购车价85000多元)扣押至腾冲县法院腾冲县祭祀。当天赵某因事不在腾冲县,委托我代管这辆雪佛兰汽车,我要求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而他们出示的未经依法送达的法院《民事裁定书》明确载明,案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而本辆车价值远远超过裁定的保全金额的4倍。被告人赵某当时不在腾冲,我当即电话通知了赵某,赵某表示下午2点即赶赴法院处理。可法院法官的态度强硬,坚持要将该车至法院扣押,我严正指出:“你们这样搞保全措施是违法的,你们可以扣押在库房的8部摩托车,摩托车的价值30000多元。”可五名法官听后便老羞成怒,当着诉讼保全申请人(原告)的面将我反铐,同时把我拖至旁边的树下,将我踢倒在地,摁在地上,拽住我头发对我拳打脚踢,更加恶劣的是,有一位法官还用脚狠狠踩踏我的头部和颈部,在我高声呼叫,我的右手肘关节已经断了的情况下,4名法官再次强行将我拖至十米远的警车带回法院,直到下午1点即不送我也不让我去医院治疗,只电话通知当地的一“水师”(私人诊所医生)给我进行了接骨,公然漠视公民生命健康。

  经我在腾冲县人民医院住院检查确诊:颈椎第四锥骨滑脱、右手肱骨撕脱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失腾冲县祭祀。更为严重的是,腾冲县人民医院已无法对颈椎实施手术治疗,急需转院,而我现在根本无力支付这笔数目不小的治疗费。

  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更应自觉执行法律,按法律规定办事腾冲县祭祀。可是,这五位法官在执行诉讼保全过程中,在未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裁定书》、《扣押裁定书》的情况下,对远远超过申请保全数额的汽车直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同时,在我对违法保全提出强烈异议时,执行法官大发淫威,对我一个女人采取强制手段,反铐我双手,将我摁在地上实施暴力殴打,是对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该事件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社会影响及其恶劣,不仅对我的人身构成深深的伤害,也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为民的现代法治原则,对这样的法官,需要依法严惩。事情发生后,经我与腾冲县法院联系,要求其自查自纠,妥善处理,可法院领导却拒绝承认其错误,这种态度让我愤怒至极,为此,特提出控告,请求上级机关从速调查处理,尽快解决我目前医疗费问题,对打人的法官予以严惩,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云南省记录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云南省政法委员会

   云南省人大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证据如下:

  一、现场视频;

  二、现场目击证人证言;

  三、腾冲县祭祀我受伤情况照片;

  四、医院诊断证明腾冲县祭祀。

   控告人: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联系电话:李朝军电话:13987553831

  代理人丁志远联系电话:13808177123

  代理人黄群联系电话:13981805015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上层建筑A座22层

  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腾冲县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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