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控诉状
原告:宋群,女,汉族,1967年11月13日生,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住后寨乡坪寨村坪寨组,系[(2001)织刑初字第187号判决和(2011)黔毕中刑再终字第1号裁决书]的被告织金县祭祀。
代理人:胡功忠,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小学文化,职业住址同上织金县祭祀。(宋群之夫)
被告:后寨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书记郭隆誉【因原麻窝寨片区总支委员会(下称:片区)是后寨乡下设的临时机构,现已撤销】织金县祭祀。
第三人:王祥武,男,18岁,汉族,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住后寨乡麻窝村松树寨组,系[(2001)织刑初字第187号判决和黔毕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原告织金县祭祀。
控诉事由
因2000年11月2日王祥武与宋群发生纠纷,王祥武从始至终没伤,有“‘织金县人民医院王祥武的24428号片证实胸、肩正常’,‘贵州省人民医院王祥武的09-14966号片证实其左肩、左肘正常’,‘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王祥武的ID21503860号片证实王的胸椎陈旧性骨折”织金县祭祀。再终1号认定:“2000年11月4日李丽与宋群带王祥武到县医院作全面检查,左肘关节以复位,其余部位正常”。可是2000年11月20日后寨乡总支委员会出 ‘伪证’诬陷宋群,此证明是推动宋群被错判2年徒刑并附带民事责任的罪魁祸首。
请求事项
一、请求司法部门判决后寨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宋群一家因此案房子被执行给王祥武造成“房租4.8万元、房屋损坏赔偿30万元、精神抚慰精10万元、误工损失费86.4万元”合计131.2万元的损失费织金县祭祀。
事实及理由
2000年11月20日麻窝寨片区总支委员会出的伪证证明称:“当时宋冬芝替儿不服宋把王祥武打伤,经坪寨村民委员会胡炯武、胡义武、胡洪武、胡林武乃至胡氏族中多次出面调解:叫宋医人,可宋冬芝顽抗不从织金县祭祀。片区又再出面调解:叫宋医人,宋不会面”。“1、片区不在‘宋、王'发生纠纷现场;2、证明中的人及片区没调解过;3、宋医王的过程片区没派人参加”。
作为政府的片区,只能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纠纷织金县祭祀。可是后寨乡人民政府滥用职权,堂而皇之出伪证侵害原告宋群的人身权。后寨乡人民政府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抹杀了法律的尊严。
综上所述
以上事实证据证实片区出‘伪证’严重违法违纪侵害原告宋群的人身权织金县祭祀。给宋群一家照成严重的经济与损失宋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认为……'、24条、25条、27条,《侵权责任法》第20条第1、2款、22条,《民法通则》第121条”等法之规定,控诉人宋群特向司法部门提出控诉。请求立案处理,判决如前所诉。
呈:司法部门
附:证据清单
1、后寨苗族乡麻窝寨片区总支委员会证明一张织金县祭祀。
2、织金县人民医院王祥武的24428号片的报告单一张织金县祭祀。
3、贵州省人民医院09-14966号片报告单一张织金县祭祀。
4、贵阳医学院ID21503860号片报告单一张织金县祭祀。
原告:宋群
代理人:胡功忠
2012年10月10日
(二)民事控诉状
原告:宋群,女,汉族,1967年11月13日生,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住后寨乡坪寨村坪寨组,系【(2001)织刑初字第187号判决和(2011)黔毕中刑再终字第1号裁决书】的被告织金县祭祀。
代理人:胡功忠,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小学文化,职业住址同上织金县祭祀。(宋群之夫)
被告:织金县人民医院,法人代表该院院长瑶斌织金县祭祀。
被告:织金县中医院,法人代表该院院长向文龙织金县祭祀。
第三人:王祥武,男,18岁,汉族,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住后寨乡麻窝村松树寨组,系【(2001)织刑初字第187号判决和黔毕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原告织金县祭祀。
控诉事由
王祥武与宋群2000年11月2日发生纠纷,王祥武从始至终根本没伤,且再终1号认定:“2000年11月4日李丽与宋群带王祥武到县医院作全面检查(下称:县医院)经拍片检查,左肘关节以复位,其余部位正常”织金县祭祀。“是县医院和织金县中医院(下称:中医院)出伪证虚假病历诬陷宋群;两家医院又合谋出伪证‘集体会诊意见报告单’诬陷宋群”。.
请求事项
一、请求司法部门立案处理,追究涉案医师的法律责任;二、请求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各赔偿宋群一家房租4.8万元、房屋损坏赔偿3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误工损失费86.4万元织金县祭祀。合计131.2万元【误工费也可以按六被告现在月工资总和乘以原告从始至今的总月数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事实和事由
一、“县医院2000年11月16日作出王祥武左肩骨骺外移的放射科报告单无编号片子来源与其印证,是县医院出伪证;该院还出具王祥武的出院记录‘入院时情况一栏’载明:‘左上肢外伤’与‘肩部无红胀及青紫’自相矛盾,该院涉案医师、在之前出庭质证无法自圆其说,该院是出伪证”织金县祭祀。在此,2009年3月3日王祥武在贵州省人民医院拍的09-14966号片(下称:省医片)已证实其的左肩、左肘无骨折与脱位。
二、“中医院两个不同的拍片日期2000年11月25日和12月8日、却出王祥武同一编号的8482号片,‘该报告单自证是伪证’织金县祭祀。8482号片同时诊断王祥武‘右肩’骨骺外旋和胸9压缩性骨折”。1、王祥武诉的是左肩,并且省医片证实其的左肩、左肘正常;2、2008年11月21日王祥武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拍的ID21503860号片,证实王T6-T11胸椎陈旧性骨折。“6、7、8、10、11胸椎陈旧性骨折,王及父母在历次庭审中找不出损伤理由,此证据充分证实‘王与宋’在发生纠纷之前王的胸椎就是陈旧性骨折,并与县医院2000年11月18日王祥武胸、肩正常的24428号片相互吻合”。
三、县医院和中医院的医师鲍孝勇、李红、周晓锋、徐黎集体会诊意见报告单称:“先阅本科2000年11月18日片见其左侧肱骨骨骺外旋,对阅中医院2000年11月24日片与之相同织金县祭祀。会诊意见为‘左肱骨骨骺外移’”。“县医院医师焦兴国出王祥武的报告单是‘左肩’,中医院医师徐黎出王祥武的报告单是‘右肩’。不知从哪来的相同?”两家医院出伪证诬陷宋群。
四、再终1号认定:“2000年11月4日李丽与宋群带王祥武到县医院作全面检查,经过拍片检查,左肘关节已复位,其余部位正常织金县祭祀。
综上所述
以上事实证据证实县医院和中医院为王祥武出伪证虚假病历及报告单诬陷宋群,形成伪证的证据锁链,宋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49条、107条第3款、108条,《侵权责任法》第20条第1、2款、22条,《民法通则》117第3款、121条”等法之规定,宋群特向司法部门提出控诉织金县祭祀。请求立案处理,判决如前所诉。
呈:司法部门
附:证据清单
1、 织金县人民医院王祥武的24428号片的报告单一张
2、 贵州省人民医院09-14966 号片的报告单一张
3、贵阳医学院ID21503860号片一张
原告:宋群
代理人:胡功忠
2012年10月10日
(三)刑事附带民事控诉状
控诉人:宋群,女,汉族,1967年11月13日生,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住后寨乡坪寨村坪寨组,系[(2001)织刑初字第187号判决和(2011)黔毕中刑再终字第1号裁决书]的被告织金县祭祀。
代理人:胡功忠,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小学文化,职业住址同上织金县祭祀。(宋群之夫)
被控诉人:周嗣美、男、织金县人民医院医师,其它不详织金县祭祀。
被控诉人:周晓锋、男、织金县人民医院医师,其它不详织金县祭祀。
被控诉人:焦兴国、男、织金县人民医院医师,其它不详织金县祭祀。
被控诉人:鲍孝勇、男、织金县人民医院医师(已退休),其它不详织金县祭祀。
被控诉人:徐黎、男织金县中医院医师,其它不详织金县祭祀。
被控诉人:冯广恒、男、织金县中医院医师,其它不详织金县祭祀。
第三人:王祥武,男,18岁,汉族,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住后寨乡麻窝村松树寨组,系[(2001)织刑初字第187号判决和黔毕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原告织金县祭祀。
案由、涉嫌伪证罪
控诉事由
王祥武与宋群2000年11月2日发生纠纷,王祥武从始至终根本没伤,且2000年11月4日李丽与宋群带王祥武到织金县人民医院(下称:县医院)拍片检查,全身一切正常织金县祭祀。“是县医院医师周嗣美、焦兴国;织金县中医院(下称:中医院)医师冯广恒、徐黎伪造虚假病历诬陷宋群;县医院医师鲍孝勇、周晓锋、李红和中医院医师徐黎合谋出伪证‘集体会诊意见报告单’诬陷宋群”。.
请求事项
一、请求司法部门立案处理,追究周嗣美、周晓锋、焦兴国、鲍孝勇、冯广恒、徐黎的法律责任;二、请求司法部门判决六被告赔偿原告宋群一家因此案造成“房租4.8万元、房屋损坏赔偿3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务工损失86.4万元织金县祭祀。合计131.2万元;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按六被告现在月工资的乘以控诉人从始至今的总月数即可”。
事实和事由
一、“1、县医院医师焦兴国2000年11月16日作出王祥武左肩骨骺外移的放射科报告单无编号片子来源与其印证,焦兴国是出伪证;2、该院医师周嗣美出具王祥武的出院记录‘入院时情况一栏’载明:‘左上肢外伤’与‘肩部无红胀及青紫’自相矛盾,周在之前出庭质证无法自圆其说,其是出伪证”织金县祭祀。在此,2009年3月3日王祥武在贵州省人民医院拍的09-14966号片(下称:省医片)已证实其的左肩、左肘无骨折与脱位。
二、“中医院医师徐黎两个不同的拍片日期2000年11月25日和12月8日出王祥武同一编号的8482号片,‘该报告单自证是伪证’织金县祭祀。8482号片同时诊断王祥武‘右肩’骨骺外旋和胸9压缩性骨折”。1、王祥武诉的是左肩,并且省医片证实其的左肩、左肘正常;2、2008年11月21日王祥武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拍的ID21503860号片,证实王T6-T11胸椎陈旧性骨折。“6、7、8、10、11胸椎陈旧性骨折,王及父母在历次庭审中找不出损伤理由,此证据充分证实‘王与宋’发生纠纷之前王的胸椎就是陈旧性骨折,并与县医院2000年11月18日王祥武胸、肩正常的24428号片相互吻合”。
三、县医院和中医院的医师鲍孝勇、李红、周晓锋、徐黎集体会诊意见报告单称:“先阅本科2000年11月18日片见其左侧肱骨骨骺外旋,对阅中医院2000年11月24日片与之相同织金县祭祀。会诊意见为左肱骨骨骺外移”。“县医院医师焦兴国出王祥武的报告单是‘左肩’,中医院医师徐黎出王祥武的报告单是‘右肩’。不知从哪来的相同?”两家医院的医师出伪证诬陷宋群。
四、再终1号认定:“2000年11月4日李丽与宋群带王祥武到县医院作全面检查,经过拍片检查,左肘关节已复位,其余部位正常织金县祭祀。
综上所述
以上事实证据证实县医院和中医院的医师周嗣美、周晓锋、焦兴国、鲍孝勇、冯广恒、徐黎为王祥武伪造虚假病历及报告单诬陷宋群,形成诬陷的证据锁链,6被告已构成伪证罪,宋群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44、47、88等条之规定,控诉人宋群特向司法部门提出控诉织金县祭祀。请求立案处理,追究6被告的法律责任。
呈:司法部门
附:证据清单
1、织金县人民医院王祥武的24428号片的报告单一张
2、贵州省人民医院09-14966号片报告单一张
3、贵阳医学院ID21503860号片报告单一张
控诉人:宋群
代理人:胡功忠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