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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米易县“2?27”滑坡事故”主犯逍遥 弱者顶罪(转载):米易县祭祀

2011年2月27日6时40分,攀枝花市米易县中禾矿业公司一号排土场发生一起滑坡事故,造成6人不幸遇难米易县祭祀。米易县检察院违背事实调查依据,本应对主犯陈跃进、王威远、彭浩、向伟等进行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本应只受行政处分的雷志坤、杜军、李三等人却遭到起诉。米易县法院枉法审判包庇主犯,却让雷志坤、杜军、李三等人承担刑事责任。主犯逍遥,弱者顶罪。

  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1#排土场“2?27”滑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明确提出:公司法人(董事长)陈跃进、公司副总经理的王威远对本次滑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参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矿长向伟、总监理工程师彭浩也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雷志坤、矿长杜军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议由安监部门处以8万元的罚款;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李三、何绍成等)责令中禾公司根据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米易县祭祀。

  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排土场选址不当和前期的建设施工把关不严米易县祭祀。作为公司的法人陈跃进、分管生产的常务副总王威远、前总经理助理兼矿长向伟和总监理工程师彭浩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而杜军只在中禾矿业公司担任3个月零23天的矿长职务(即2010年11月1日~2011年2月23日)。辞职四天后,也就是2011年2月27日中禾公司就发生了排土场滑坡事故,而在杜军辞职后的几天里,中禾公司仍然正常生产,最终酿成此次事故。没有量变如何引起质变?

  在“2?27”滑坡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多里,米易县政府未对该事件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刑事追究米易县祭祀。直到2012年11月7日,米易县法院突然对只受行政处分罚款8万元的杜军作出了判三缓四的判决。在一审中,杜军、李三均未认罪,可在法院威胁下,不得不签字认罪。该两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然而中审维持原判。然而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提到:检察机关未对其他责任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审判。就是在这样的规定下,在主犯逍遥法外下,对杜军、李三进行了不合法的审判。杜军、李三成了名副其实的替罪羊。试问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受害者家属对于这种不公正的审判多次到米易检察院和法院讨要说法,得到的答案却是含糊其辞,说法前后不一致,相互推卸责任,面对权威专家出据的调查报道置若惘然米易县祭祀。家属的申诉材料以及给攀枝花市政法委张书记的信均石沉大海,形成了有冤无处伸窘境。在走投无路之际,希望借助网络媒体的力量还原事实真相,还受害者清白,将逍遥法外之人绳之以法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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