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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县铸钢厂、二轻联社及不出资职工再度败诉(转载):电白县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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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变卖并非回赎电白县祭祀,不出钱不能获得财产

  电白县铸钢厂、二轻联社及不出资职工再度败诉

  茂名新闻网讯(记者 杨永新)继电白县人民法院驳回电白铸钢厂财产归属案异议人请求之后,1月14日,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再度认定原电白县铸钢厂土地及财产是变卖并非回赎,不出钱者不能获得财产及收益电白县祭祀。至此,电白县铸钢厂、二轻联社及不出资职工再度败诉。

  该《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一)由于电白县铸钢厂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电白支行的债款不能清偿,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电白支行、电白县铸钢厂、电白县二轻联社及电白县铸钢厂全体职工于2003年4月28日共同签订了《广东省电白县铸钢厂财产处置协议书》,明确将电白县铸钢厂名下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变卖给电白县铸钢厂全体职工,本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的(2003)电法执字第753上号民事裁定书,也明确将电白县铸钢厂名下的土地、厂房及该厂固定资产(含该厂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变卖给该厂全体职工所有电白县祭祀。原告铸钢厂已经对属自已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合该厂的机械设备)丧失了所有权。所以,原告铸钢厂现主张其对以上财产仍拥有经营管理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二)自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电白支行、电白县铸钢厂、电白县二轻联社及电白县铸钢厂全体职工于2003年4月28日共同签订《广东省电白县铸钢厂财产处置协议书》后,电白县铸钢厂已经召开职工大会,形成了会议决定,赖福全等(28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同意出资买厂;李国添等(9人)也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同意领取遣散费。并且事后杨伟等(7人)与铸钢厂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邵平等(26人)与铸钢厂签订了《厂处置职工领遣散费协议书》,签订上述的证明书与协议书后的职工等人实际领取了遣散费,应视为其当时已经放弃购买电白县铸钢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固定资产的权利。故此,原告邵民等31人现主张其对以上的财产拥有经营管理收益的权利亦没有法律依据。至于铸钢厂、邵民等31人主张当时是回赎电白县铸钢厂名下的土地、厂房及固定资产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三)第三人二轻联社对本案的陈述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铸钢厂、邵民等31人主张拥有电白县铸钢厂名下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经营管理收益的权利,而要求被告赖福全等人停止侵权行为,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以支持,应予驳回电白县祭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省电白县铸钢厂及原告邵民等31人的诉讼请求。

  据悉,电白县铸钢厂、二轻联社及不出资职工已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起本案及前案的上诉电白县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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