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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鹤峰县法院王庭长徇私枉法:鹤峰县祭祀

我叫李帮君,1964年出生,家住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城墙路3号鹤峰县祭祀。84年参加工作,现属下岗职工,89年我与父母共同修建一栋平工路4层半房屋,在2011年由我亲哥哥,姐姐,妹妹采用欺骗手段将我父亲收藏,将房屋私下处理了。当我得知后将父亲解救出来,我与父亲一同赶往到中级法院上诉,法院发回重审,在这期间他们又将我父亲收藏半年至父亲死于出租屋内。我打了两年多官司。当年修房子时我已经工作多年,未婚且与父母一起生活,我提供了很多证据,非常明显的赢官司打不赢,提供的证据法院说我没提供,当面问他们叫我找上面,上面叫我找下面,就是不撤销【2011鹤民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我是三无人我员,身体又不好,孩子又小,为打官司已负债累累,身心疲惫了。我该怎么办,望社会各界好心人士同情我的遭遇,呼吁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电话号码15172837668.

  李帮君本人对554号调解书的解释鹤峰县祭祀。89年我与父母共同在城墙路3号修建了一栋平公路4层半房屋。在2011年我应诉继承案的官司中,在县法院开了3次庭,最后法院判决书下来后,给我分了12个平方,其中我看到有【554】号调解书,当时我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更不知道内容。我就拿着判决书问王庭长,判决书中的【554】号调解书是什么东西,王庭长说与我没关系,并且不让我看,在3次开庭中也没见过【554】调解书。我就马上请侓师调出来一看,原来他们已私下将房屋处置了,更荒唐的是,我在城建局调的资料是89年就修起的房屋,他们在调解书中将4楼改成是外人90年修的,上面还有半层改成98年我父亲一个人修的,推迟了足足8年时间,一楼后面的一间厨房和底下室一间是我2002年修的,他们也改成98年我父亲一人修的。足足提前了5年。剩余的属父母共有财产,没有我的份。可想而知,假到了一定程度。【554】调解书我根本不知道,更谈不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明确规定;需要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可法院没通知我,所以【554】调解书严重违反了法侓规定。理应撤销。我由衷的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及网友们帮帮我这个无助绝望的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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