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堂堂的公安执法机关16年未与辅警鉴定劳动合同,不向辅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长年没有节假日,只拿最低工资,在对辅警做出辞退用工后,经劳动人事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安局以强欺弱提起上诉至法院,法官上演了现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卢氏县祭祀。
基本案情:我叫刘海军,男,身份证:411224196906071435,河南省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卢氏县祭祀。我于2005年1月到卢氏县城关镇派出所从事辅警工作至2021年4月,其16年间用人单位卢氏县公安局未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失业保险费、社会医疗费、工伤保险费,长年累月加班加点,工作强度大,却一直拿着最低工资每月1700元,2021年4月19日卢氏县公安局对我及12名辅警做出辞退决定。
图为刘海军生效的判决书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于2021年5月依法向卢氏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卢氏县祭祀。按照有关法律:一是请求卢氏县公安局支付我2005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失业保险费、社会医疗费、工伤保险费用;二是请求卢氏县公安局违法辞退我的赔偿问题;三是请求卢氏县公安局支付我2005年1月至2021年4月的加班费;四是请求卢氏县公安局支付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五是依法撤销卢氏县公安局对我的违法辞退决定。
图为卢氏县劳动人事仲裁书
卢氏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过双方举证、庭审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认为:一是我自2005年1月至2021年4月,一直在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从事的辅警工作、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卢氏县祭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卢氏县公安局应当为我办理缴纳2005年1月至2021年4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二是关于卢氏县公安局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予支持;三是我请求卢氏县公安局支付我2005年1月之2021年4的加班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之规定,2005年1月至2020年4月的加班费过了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只支持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的加班费,依据《劳动法》44条:其中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700元计算,日平均工资为73.3元,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的双休日加班天数为69天,即69乘73.3元,共补偿双休加班费10667元。对于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下达后,卢氏县公安局对该裁决不服,于2021年8月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卢氏县祭祀。
图为当事人
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我请求卢氏县公安局补缴我2005年1月至2021年4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认为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卢氏县祭祀。加班费基本维持原裁决,关于工资两倍的请求不予支持。
就这样一起于法有据的案件,被卢氏县人民法院以官官相护搅成浑水,演变成现代版的“葫芦僧”乱判“糊涂案”卢氏县祭祀。
本人认为:既然卢氏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及法院认定我与用人单位卢氏县公安局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又干着没日没夜加班加点的高强度工作,而拿着低的不能再低的工资,荒废了我16年的青春,现在说辞退就辞退,一方面不承认我是公安局的辅警,一方面下达红头文件将我辞退卢氏县祭祀。更为恶劣的是,卢氏县公安局为了达到对我顺利辞退,不予补偿的目的,弄虚作假,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真相骗取卢氏县城关镇镇政府综治委签订不合规范的劳动合同,落款并非我本人签字。
人民法院是我们弱势群体的唯一希望,可我万没想到法院竟以社会保险是社保机构征收的义务,是明显的故意搅混水,增加弱势群体的司法成本,也是故意把我望法律的马拉松上推卢氏县祭祀。
中央不止一次地强调,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加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卢氏县祭祀。这应该成为每一个执法机关和从业人员的基本道德遵循。请问卢氏县人民法院你们的所作所为就是把小案拖成马拉松,把简单案办成复杂案,这就是你们头顶国徽,追求的公正、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