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材料
报案人:姚孝平孟津县祭祀,男,
被告人:王须弼孟津县祭祀,男,
司法请求:请孟津县公安局依法以涉嫌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将被告人王须弼逮捕归案孟津县祭祀。
案由:2006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须弼和一伙不明身份者驾乘私车,将被害人强行带到孟津县公安局的一个小屋内,这时才知道为首者叫裴红军,是公安局经侦大队副队长孟津县祭祀。当晚九时,他们以私刻公章为由将被害人关进看守所。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证明姚孝平没有私刻公章,属诬告陷害。
被告人丧尽良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确已涉嫌犯罪孟津县祭祀。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被孟津县公安局错误关押长达230天,孟津法院故意错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孟津县祭祀。经过被害人依法维权,于2011年2月28日孟津县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鉴于上述,被告人王须弼已涉嫌伪证罪、诬告陷害罪,请求孟津县公安局依法将其抓捕归案,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再到践踏孟津县祭祀。
2012年 02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