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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民政府 不带这么欺负人的!:汶上县祭祀

我向来不啻以最大的恶意来揣测别人,尤其是 带领的这一届分外清明的人民政府汶上县祭祀。可我也还是想不通,在法治中国进行到现在的清明的山东省内,竟还是发生了这样政府带头违法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

  事情的过程很简单,在二十世纪末,具体来说是1997年的时候,甲方张建(又名张宪峰)将自有土地(东门区域)出售给乙方(路畅等人),并去房管局依法进行了登记,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汶上县祭祀。随后,甲方将土地又出售给丙方(人名不详),丙方不知什么原因(原因?额~懒得说)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在随后的几年,县政府禁止在该地区建房,理由是城市规划等等等等。于是,守法好公民乙方遵守了政府的规定,让这片土地自由生长,等待禁令废除的那天。可是,一向不走寻常路的丙方可能大概并不知道这一规定,建房了,后来还住进去了。到了去年说是要拆迁,守法好公民乙方认为可能砸在自己手上的这片土地终于可以出手了(长出一口气,哦吼~),于是向相关部门报告登记,这时才发现,地被丙方占了。2018年上半年,汶上县政府还出面,把这片地就划归丙方了!

  守法好公民乙方想不通汶上县祭祀,在一系列守法的过程中,自己的东西咋就没了?

  下面是某大神(汶上县祭祀你懂的)提供的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汶上县祭祀。所以,这片土地依法(画重点,依法哦~)属于守法好公民乙方。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汶上县祭祀。傻、白、甜不甜不知道的丙方建房之一行为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不知道,可我们能确定的只有这一行为是事实行为。而《物权法》第三十一条又接着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丙方物权并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法律层面的丙方没有这个房子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汶上县祭祀。很明显,无处分权人甲方转让土地、受让人丙方建设房屋是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可是没有登记,所以丙方并不能算是善意第三人,依法,不能获得这块土地!所以,丙方也没有这块土地的权利!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汶上县祭祀。所以,守法好公民乙方依法应该得到拆迁补偿!

  所以汶上县祭祀,亲爱的父母官,为啥要剥夺守法好公民的拆迁补偿嘞?守法好公民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得不到好结果吗?社会主义怎么就被你们糟蹋成这样了???

  署名:真心不想找麻烦的路人乙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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