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120后肖女士被送往兴国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3个小时才做完手术兴国县祭祀。随后按程序报了交警处理,兴国县交警大队刘斌交警负责处理这起车祸,并赶往车祸现场进行调查。
因为救人要紧,第二天即8月8日打电话通知货车司机陈某来一趟医院看望伤者并适当支付医疗费用,陈某拒不理睬,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兴国县祭祀。无奈我只能跟刘斌交警沟通,委托刘交警帮忙从司机陈某处协调部分医疗费用,可是从刘交警得到的答案是,“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之前,我没权强制陈某出钱,可可以帮你通知到他”,交警也不顾人道主义,似乎不想参与调解医疗费用。
13天后即8月20日,刘斌交警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结果大大出乎我的预料兴国县祭祀。责任认定书显示,肖女士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没有注意是否有超车条件便超车,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只字不提货车司机的过错,超载,未观察后视的情况下左转。这样所有的医疗费用都需要伤者自付。
从道德的角度讲兴国县祭祀,作为受害一方,真的无处喊冤,这样的处理结果怎么让社会和谐?怎么让弱势群体得到应有的权益?这样的处理结果的背后是否隐藏着某种不为人知的关系,是否有意隐藏事实的局部?
本人不懂法律兴国县祭祀,像刘斌交警这样的执法行为是否公正,有没有欺弱助强?本人觉得:交警如果这样处理交通事故,受害方得不到一点赔偿,而且受害方的摩托车被扣还要交停车费,我为什么要报交警处理,作为受害者,谁还敢让交警来处理交通事故,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指引,看这是否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