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童春明,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横峰县龙门畈乡宜兴村3号横峰县祭祀。
被申请人苏万泉,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横峰县龙门畈乡龙门村120号横峰县祭祀。
被申请人欧福香,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横峰县龙门畈乡龙门村120号,系被申请人之妻横峰县祭祀。
请求事项:请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撤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横峰县祭祀。
事实和理由:
1993年,横峰县龙门畈乡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和集贸街道,征用所在地龙门村第二组座落在规划区内7亩水田,同时被征用的还有其他5个村小组的土地横峰县祭祀。补偿6000元/亩,调减农业税。《土地征用协议书》约定:“被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乙方(龙门畈乡人民政府)”。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乡政府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户施工原则组织建设,全乡各80余户用地户缴纳征地费后取得该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向乡财政缴纳2367.66元征地费,取得7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项目建成后,横峰县人民政府、横峰县房管局及时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土地内房屋出卖给申请人,价款10万元于立《卖契》之日一次性付清,被申请人交付房屋及《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横峰县祭祀。《卖契》还约定:“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登记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卖契》由时任龙门土管所所长蒋传征执笔,在场有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主任程有清和被申请人所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苏代清。交易完成后,申请人对买得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扩建20平方米。被申请人在宅基地上建成三直三层楼房。申请人多年来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回避。
2012年4月,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诉到法院,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卖契》约定义务横峰县祭祀。诉讼过程中一审法官劝申请人撤诉,申请人撤诉。
2012年7月,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卖契》无效;归还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归还房屋租金75000元,理由是:所卖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又是一家四口唯一住房,被申请人欧福香对出卖房屋不知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横峰县祭祀。申请人提出反诉:请求判决《卖契》有效,房屋归申请人所以。判令被申请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支付违约金68592元,理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标的物是房屋而不是土地使用权,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义务是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休庭后,主审法官李贤愈为了被申请人的利益,下乡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横峰县祭祀。补强证据,组织第二次开庭,对调查得到的证据进行质证。可拒绝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财政《收款收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统计表》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横峰县祭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非同一集体组织村民(成员),虽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判决:一、《卖契》无效;二、申请人返还房屋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三、驳回申请人的反诉请求。
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决确认《卖契》有效,房屋归申请人所有横峰县祭祀。
二审开庭,申请人申请证人蒋传征出庭作证,审判长陈水娣以证人未带身份证不能查明身份不准证人作证,申请人提交财政《收款收据》以证明被申请人购买乡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的事实被“不予确认”,申请人口头申请法院调集被申请人用宅基地已建成房屋的审批材料未被准许横峰县祭祀。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所交款项是用于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二审法官不辨真假立即确认“成立”。
宣布休庭时,审判长起身就说,会维持原判,不服可以申诉横峰县祭祀。申请人觉得有权说话就是牛。
二审认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横峰县祭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两份判决合起来,可谓是一错再错横峰县祭祀。
一审判决断章取义横峰县祭祀。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剪接,一方面,拆解被征土地用途,舍弃“建设农贸市场”公益事业属性,认定“集贸街道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规避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以现状”对被征用土地进行确权;另一方面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留头去尾,删除“用于非农建设”。
一审判决妄下定论:“龙门畈乡人民政府无权征用农民土地”横峰县祭祀。诚如是,龙门畈乡的乡村道路得不到改造,中小学校、卫生院、敬老院等公益事业单位将成为空中楼阁。
一审判决适用失效的法律横峰县祭祀。1986年版《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依法改变土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需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已不复存在。一审判决以此法条作准绳,并随意解释为:“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征用协议书》无效”。
一审判决歪曲事实横峰县祭祀。诉争房屋的土地业经横峰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并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手续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审判决睁着眼睛说瞎话:“至庭审结束扔未提交横峰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批文以及有关土地权属转移的相关证据。”
一审判决以“村别”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成员)是非常片面的,之所以片面,是因为不清楚以下四点:(一)集体经济组织有乡、村、组三种形式;(二)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判断标准;(四)乡政府与乡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横峰县祭祀。上述问题,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横峰县龙门畈乡人民政府龙府发(1995)17号、(1996)13号等文件中有答案。
一审判决作了不合逻辑的推理,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要得出“《卖契》无效”这一结论,其推理过程应当是:“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无效横峰县祭祀。《卖契》是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所以《卖契》无效。”很显然,大前提不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法律规则,小前提不是《卖契》的真实内容。前提不真,外部证成不成立,内部证成自然就不成立,一审判决在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之间绕弯子,绕出一个不合逻辑的法律决定。
一审判决的错误如此之多,二审判决认为: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横峰县祭祀。
至此,简明的案情已认为复杂化横峰县祭祀。
纵观本案,焦点问题是《土地征用协议书》和《卖契》这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横峰县祭祀。
1999年起施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可未规定登记后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横峰县祭祀。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上述法律确立了《土地征用协议书》和《卖契》的有效地位。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如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横峰县祭祀。“2007年4月9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对于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裁判结果要注意:“不能让失信者、见利忘义者、毁约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行为为法律不容。
顺便提及:2013年7月29日二审宣判,8月12日,尚未进入执行期,一审法院就开始执行,本当无可厚非横峰县祭祀。可是,作为本案审理单位的铺前法庭,行使执行职能,审执合一,尤其是申请人尚在苏州打工,就向承租人执得租金7800元。如此卖力、如此急不可奈,令人不解。
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该买卖房屋为买卖土地,硬把同乡村民说成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错误使用失效法律,竭力袒护被申请人,支持背信弃义者,制裁诚实守信的申请人,枉法裁判,显失公信横峰县祭祀。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公平正义,申请人特申请再审,2013年10月14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4个月20天过去了(逾法定立案审查期限有1个月又28天了),上饶中级法院仍未立案审查,更不用说做出裁定了。申请人多次催问、电询无果,得到收案董法官的答复是:“人手不够,现在才审查到2013年3月的申诉案。”申请人以为,上饶市中级法院的理由不成立,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抗诉,请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二项的规定,支持申请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