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彭银贵 县长
答辩人崇仁县人民政府因丁冬生、徐秀夫妇诉其不履行计生行政允诺法定职责一案特答辩如下:
1、关于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妇,单位职工退休后由所在单位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并非答辩人对原告的一种承诺,而是相关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落实崇仁县祭祀。
2、原告丁冬生系崇仁县粮食局退休干部,而原告徐秀系崇仁县大众山国库粮食储备库退休职工,按文件规定,原告理应向其各自所在单位请求落实退休加薪待遇,所以原告起诉答辩人显然是选择对象的错误,故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崇仁县祭祀。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崇人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