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袁发兴,江西省万载县康乐街道人,2012年11月12日与邓世友、王伏玲、钟任牙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万载县高城集镇现代商业街,除袁发兴、邓世友、王伏玲、钟任牙各占一股外,预留备用股一名万载县祭祀。 2013年12月28日,作为股东的龙景东转账交给袁发兴合作投标资金330万元,袁发兴出具收据后将330万元投标资金交给万载县财政局作为竞买保证金。投标成功后,龙景东因标的过高弃标。2014年5月15日,因欠缴出让价款余额2075万元,被万载县国土资源局解除出让合同并没收竞买保证金330万元。2014年7月22日,万载县立兴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再次中得高城镇现代商业街开发项目地段后,龙景东没有第二次投资也未参与高城镇现代商业街开发项目建设。自2014年下半年始,龙景东因第二次投标没有投资而未能入股,便与王伏玲等人无数次到工地上闹事,打砸、损毁建筑设施和建筑物,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阻止工人施工,导致停工200多天,损失100万元以上;并对袁发兴进行人身殴打,长期胁迫。在迫于无奈的状况下袁发兴在龙景东先写好(打印)的《还款协议书》上签字,邓世友、王伏玲也签了字。2016年12月18日和2017年1月24日,袁发兴怀着愿承担合作投标资金损失的20%份额之意,先后出给龙景东3万元、47万元。龙景东却因袁发兴未按《还款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于2017年5月15日诉至万载县法院。法院判决袁发兴、邓世友、王伏玲偿还龙景东本金3300000元,利息2536000元(利息算至2017年10月28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时却仅执行、拍卖袁发兴一个人的房产,严重司法不公!特别要指出的是:
一、万载县法院下达错误的《执行通知书》万载县祭祀。本人与龙景东合同纠纷一案,经万载县法院审理作出(2017)赣092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下达 《执行通知书》 (2018)赣0922执261号。上写:“袁发兴、邓世友、王伏玲:你与杨良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7)赣092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景东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通知书上第一句“你与杨良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错误的,因本人与杨良柏没有任何民间借贷纠纷,这岂不是拿法律当儿戏?法院向本人下达错误的《执行通知书》,本人多次要求停止此次执行,可是法院置之不理。
二、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我的房屋评估时本人未到场,是单方面的行为,且对我的房屋(住房)评估价是市场价格的一半,对我的店铺评估价是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我也未在房屋评估书上签字盖章万载县祭祀。现在挂网上公开拍卖我的房产,起拍价又比本来评估很低的价格少百分之三十。我的所有房产按照去年县里棚改拆迁价有3800多万元,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只评估1100多万元。挂在网上的起拍总价又只有615万元。我申请重新评估户外的房产,法院也是置之不理。法院这样拍卖我的房产,岂不是要我跳楼吗?
三、被执行人还有被告王伏玲、邓世友万载县祭祀,为什么仅执行、拍卖我一个人的房产?这样执行的话,法律的公平在哪里?
袁发兴
201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