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书记:
虽然,得到你的特别关注,可我的墙体最终还是被鲍进有侵占了三米松溪县祭祀。古代有一位宰相,因老家与西邻发生墙体纠纷,给家人回了封信,内容大抵如下:西邻侵扰为土墙,让他三米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其意是说,房产乃身外之物,让人一点,海阔天空。可如今,我县法治荒废,人心不古,割让只能导致民风日下。我的二哥正是因受人胁迫,与人签订协议,把父亲的房屋送给人,却给我们几兄弟招来没完没了的侵权。前波未平后浪起,现在,又招来了鲍进有。再说,此案暴露出我县执法腐败问题,我岂能姑息养奸,贻害人民。
只要到过现场就知道,我的房屋的屋檐内有一堵南北走向的土墙,该土墙上有窗户向西面的空坪取光,空坪以西才是鲍进有的房屋松溪县祭祀。俗话说: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因为屋檐之下是人家的权力范围,不言而喻,屋檐之内的墙体必然属于该房屋主人。
鲍进有的房屋与该土墙隔着空坪,与土墙没有依傍关系,双方的屋檐也不存在交错现象,鲍进有却说我屋檐内的土墙属于他的,这使我联想起狼吃小羊的故事:狼在上游喝水,小羊在下游喝水,狼却说小羊把他上游的水给搅浑了,于是把小羊吃了松溪县祭祀。
可笑的是,我县公安局、执法局、国土局一致要求我提供证据,证明土墙属于我自己的,否则不管我的事松溪县祭祀。房屋是由墙体、瓦片等构成的。房屋属于我的,构成这一房屋的土墙、瓦片等自然属于我的。鲍进有对该房屋属于我方并没有异议,所以他才要求我回松溪与他签订协议。从他的房契也体现出,他的房屋东面是我的房屋。我无法另外出具证据,证明该房屋的土墙、瓦片等属于我的,因为,县政府并没有给房主颁发墙契、瓦契等。正如我的身体上被人割走了一块肉,执法机关还要我证明这块肉是我的,这是什么逻辑?这是强盗的逻辑。
要我提供证据,实际上是为了拖延时间,让鲍进有侵墙目的得逞松溪县祭祀。鲍进有土墙不可能跑到别家的屋檐下,即使土墙不是我的,鲍进有也构成对另一家的侵权,同时构成违章建筑和侵占土地。我没有提供证据,并不妨碍执法机关的执法。执法机关首先应责成鲍进有举证,如果鲍进有不能证明土墙属于他的,那么,他闯入他人宅内,挖人土墙,占人地基,就是野蛮的刑事犯罪行为。如果那土墙是县委书记、县长、人大主任的,鲍进有至少也会被刑事拘留。可是,从今年5月25日到6月7日,执法机关并没有对鲍进有采取强制措施,却把这种犯罪行为当成民事纠纷,要求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更可恶的是,6月7日国土局竟然出作伪证,判断土墙属于鲍进有。
此前,我请求松源镇司法所调查现场状况,并维持现状,可该的所长杨龙进拒绝我的请求,他说司法所只能做调解工作松溪县祭祀。他还交代南门党支部书记张巧荣不要理睬我。他以为没人理睬,我就会听从他的调解。通过调解,就可达成让我割让土地的协议,最终使鲍进有的侵权合法化。小偷小摸是犯罪,难道在警察的眼皮底下,明火执仗地毁人墙体,占人地基就不是犯罪吗?这种犯罪行为可以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吗?
为了证明土墙属于我方,按执法局局长杨龙传(即杨龙进的兄弟)的要求,我还是向他举证松溪县祭祀。鲍进有将他的房契发给我后,我又将该房契转发给杨龙传。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用对方的证据证明自己所陈述的事实,而且鲍进有的房契比我自己的房契更有证明力,因为,双方对该房契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这里的关联性是指双方房屋具有相邻关系。判断土墙的归属,应以该房契作为参考依据。该房契证明东面的房屋属于我的,那么,该房屋的土墙自然属于我的。可是,杨龙传请求国土局判断土墙归属时,却隐秘了这份证据。而国土局在判断土墙归属时,也没有让鲍进有出具这份房契,却来个张冠李戴,假证判墙,即假借鲍进有其他房屋的土地证,判断我的土墙属于鲍进有的墙体,其理由是,该土地证上注明东至本墙,且附有鲍进有与东邻房主针对该本墙所签订的一份协议。可协议上的东邻房主并不是我,而另有其人。如果没有这份协议,国土局尚可假装糊涂,辩解说土墙位置搞错了。有了这份协议,即使不到现场也知道该本墙与上述土墙不是同一堵墙。国土局明知土地证上的本墙不是上述土墙,却故意把上述土墙判断为该土地证上的本墙,这显然是出作伪证的行为。参与出作伪证的是林克钦,他还装模作样,到上述土墙的现场核查一遍。后来那位东邻房主赶到国土局,对他们提出质问,他们无言以对,可至今坚持认定土墙就是鲍进有的。
黄书记,针对鲍进有的侵权,我如果采取自卫完全是合法的,可是,为了避免流血冲突,我向县公安局、执法局、国土局、政法委、松源镇司法所、南门村党支部反映,都无济于事,最后才向你反映松溪县祭祀。职能部门如此乱作为或不作为,群众都找你解决问题,你能忙得过来吗?你的精力本应用于统领全县党务工作上,用于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和方针上。工人做工,农民种地,各机关单位各尽其职,社会才能有秩和谐。机关效能督促,本应由机关效能办负责,可是我县机关效能办,一不管工作效率,二不明了各机关的职能,找他们等于浪费时间。成立这个机构,除了安排几个官职和人员就业之外,毫无意义。现在,我已到退休养老的时候,反过来还要替他们撰写《机关效能通报》,人民养着他们干什么?这个机构的职能本来就与纪检监察职能重叠,为此,我建议撤销这个编制。
这那些不作为者,还建议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松溪县祭祀。可是,通过诉讼就能解决问题吗?鲍进有的侵权正是由以往的枉法判决引起的。由于枉法判决给前面的侵权者带来好处,于是,鲍进有跟着效仿。鲍进有的侵权正是我县司法腐败恶性循环的体现。在现场争吵中,鲍进有嘲笑我老是败诉。更严重的是,松溪这地方,连诉讼的自由权利也没有。下面的事实,说明了这个问题。
1988年,因被告在我房屋北面的公共走道上搭建猪栏,我方起诉后,2000年由审判长涂斌华作出拆除猪栏的判决,可2006年才执行拆除松溪县祭祀。一年后,被告又在原地搭建卫生间,为此,2008年10月,我又起诉要求拆除其卫生间,此案由吴丽芳任审判长。被告收到我的起诉状后,于除夕前夜将我二哥的门前通道堵绝,要挟我撤诉。我二哥只能从另一条危房下用于养鸡的通道行走。他向110报警,同时向松源镇反映。被告反过来说,是我二哥自己同意他搭建卫生间,还付给他400元。其实那400元是2006年执行拆除猪栏之前,执行局的李凯峰动员我二哥付给他,目的为了便于执行,还有被告出具的收条为证。作为案外人,我二哥本来没有这个义务。可是,110警察和松源镇综治办主任兰木生只听被告的一面之词,不听我二哥的辩解,要求我二哥动员我撤诉。兰木生还打电话指责我说:“你二哥同意人家搭建卫生间,还付给人家400元,你当弟弟的反而起诉人家。这场纠纷是你引起的,如果你不撤诉,我无法动员对方打开通道。”由于我没有撤诉,110警察和兰木生都不管了。难道我县不是法治社会吗?有什么理由可以限制人的诉讼自由?转而托人央求当时的松源镇镇长范岩松解决,范岩松也支持兰木生的意见。最后,求助于人大,可是人大的法制委主任林声振却说,人大不管这样的小事。正月里,这此父母官,这些平安建设者,沉醉在美酒飘香的气氛中,他们不担心两家发生斗殴出人命,更不考虑我二哥没法过年。实在无奈,直到元宵前夜,我二哥只好与被告签订了协议,承认自己同意被告搭建卫生间。南门居委会证明我二哥是在被迫之下签订协议的。可是,经过正月15天的折磨,又饱受兰木生的冤枉气,我二哥生病了,从此身体每况愈下。这场官司,最后还是以我败诉告终,吴丽芳虽然认定被告占用公共场地,可却以不会影响原告行走为由,判决卫生间不必拆除。当我告诉二哥判决结果时,他当场气得吐血了,不久就去世了。在松溪县这地方,诚实守法总是被人欺,人民养着一大群的法官、警察、干部,可最终还得依靠自己拼杀维权。
依靠拼命维权,这样就难免引发流血冲突,可想而知,在我县有多少打架斗殴案件是由于合法途径都行不通而引起的松溪县祭祀。这种状况,必然会淡化人们的法治意识,反过来又引发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案件。八年前,有个兰木生颠倒时光,胡说八道,现在国土局又出了个林克钦调换空间,假证判墙。他们是这样的伤天害理,如果你没有宰相的肚量,真就会被他们气疯。说到这里,人们会联想到,恶性案件之所以发生,一般都是疯子所为。可见,疯子才是最大的社会隐患。这些执法者,为什么要制造这种隐患呢?难道这就是他们的平安建设活动吗?可是,恶性案件伤害的往往都是无辜群众。
黄书记,你在就任中共松溪县委书记时承诺:将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的位置松溪县祭祀。法治状况关乎人民的生死安危,现在我县的法治状况,已经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要切实整治法治状况,就需要突破官场人情世故的束缚,扫除由官官相护所形成的反动势力。县委应责成政法委严厉查处上述有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惩处一个枉法或渎职分子,胜过十年形式上的平安建设活动。如果为了顾及官场面子,不愿得罪手下官员,那么,就需要以牺牲我县人民生命作为代价,把人民放在最高的位置就成为一句空话。在上海的一年半时间里,我就救了三个人:第一位是80多岁的老人,因心脏病发作,早晨跌倒在台阶上;第二位是醉汉,寒冬晚上11点多跌倒在路边;第三位是和尚,夏天中午骑摩托车摔倒在柏油路上。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可是,我这样救人是有限的,而你可运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利,严厉整顿法治,拯救更多的人。
我党的执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需要用于为人民服务,县委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针,切实开展平安建设活动,为我县人民提供一个平安和谐的生活环境松溪县祭祀。整顿我县法治状况,消除安全隐患,是全县人民期望,希望你刻苦攻坚,不辱使命。
罗贞明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