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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当涂县劳动仲裁委是立法还是执法?:当涂县祭祀

我于2009年在马鞍山当涂遭受工伤,由于单位拒绝给予工伤认定,在经过收集证据、认定工伤、伤残鉴定、项目确认等程序历经18个月后仲裁委始正式受理仲裁申请当涂县祭祀。并决定于6月2日开庭,可就在开庭前两天,仲裁委却以“单位要求中止”理由下了中止决定书。一个听命于势力单位的仲裁机构怎么能让人相信能够公正执法呢?他们以“《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46条: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作出中止决定。而同样《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11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只看其一当涂县祭祀,不看其二,这就是仲裁人员的基本素质吗?

       把仲裁审理推迟至和第三方人损案件判决再审理当涂县祭祀,这是人为因素还是法律规定?哪条法律规定工伤待遇仲裁需要等人损案件判决才能审理?这是马鞍山的法律,还是当涂县的法律呢?作为一个国家行政单位真的就能任意单位恶意拖延诉讼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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