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汪丽爱 性别 :女 出生日期:1958年9月27日 职业:农民 文化程度:小学 政治面貌:群众 电话:15395306641
被申诉人:张先东 性别:男 职业:法官
被申诉人:朱晨 性别:女 职业:法院书记员
被申诉单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负责人:汪文平
地址:芜湖县十连路与湾石路交叉口东北100米 电话:0553—8812496
申诉请求:
请求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要求被申诉单位对申诉人进行赔偿芜湖县祭祀。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8日被申诉单位对汪丽爱诉芜湖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进行审理,被申诉人主持本案审理工作芜湖县祭祀。审理期间第三人丁长娣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汪丽爱的伤情鉴定报告),被申诉人未对丁长娣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理,也未在庭审笔录中进行记录。后申述人申请调取上述庭审录像,被申诉人提供的录像明显被删节。
被申诉人删节庭审录像,庭审笔录有意未记录伪造证据的事实,属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请求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要求被申诉单位对申诉人进行赔偿芜湖县祭祀。
以上事实有证据:1、庭审录像 2、庭审笔录3、判决书4、伤情鉴定报告芜湖县祭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芜湖县祭祀。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芜湖县祭祀。
申诉人:汪丽爱
201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