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博士苑小区全体业主:
滨海县博士苑小区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18)苏0922民初5895号,原告滨海县博士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按照2017年10月8日订立的《滨海县博士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至2019年8月31日结束;2019年9月1日,被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将按照服务合同使用的物管用房返还给原告滨海县博士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移交现有的相关业主资料和图纸滨海县祭祀。一方不履行法院裁定的,另一方可持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文书裁定表明:被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在滨海县博士苑小区从事的物业服务活动到2018年8月31日宣告结束,2019年9月1日被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向原告业委会返还物管用房,移交业主资料和图纸等,并撤出滨海县博士苑小区滨海县祭祀。请广大业主和被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自行结清要求被告退还2019年8月31日之后的相关费用,如装修保证金和2019年8月31日之后的物业费;本公告发布之后,小区业委会概不承担相关责任。被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无权收取2019年8月31日之后的任何小区管理费用,一旦发现,小区业委会将诉讼于法律制裁。
特此公告
滨海县博士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