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泗洪县祭祀!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取时间来读这封信,我是宿迁市新百瑞包装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本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位于泗洪县工业园区衡山北路2号,主要生产经营塑料包装制品,在2009年7月份至9月份,本公司股东魏巍在没有经过公司任何人的同意下,私自偷盖财务专用章,自已私开现金支票,自已到公司开户银行从本公司账户上取走现金共四笔;总计8.94万元泗洪县祭祀。
股东魏巍私自提取公司现金的事被公司发现后泗洪县祭祀,经公司多次劝说其归还私自提走的公司资金,均无效!后魏巍失踪,不知去向!无奈之下,公司在2009年11月1日向泗洪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察大队进行了报案,泗洪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察大队接到报案后到本公司开户银行调查核实了被魏巍提走的资金犯罪情况属实,因魏巍家人动用人际关系网,使案件被迫中断,在宿迁市公安局领导和宿迁市经侦支队的重视下,冲破魏巍家人层层人情关系网和重重阻力,泗洪县公安局局领导、泗洪县公安局法制办、泗洪县公安局经案大队经过多次集体研究,决定对魏巍挪用资金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对股东魏巍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同时进行网上追逃!
一年来泗洪县祭祀,犯罪嫌疑人魏巍一直逍遥法外,更没有退还私自挪用的资金,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第1款,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为了挽回公司损失,公司到处寻找股东魏巍,公司已耗尽了财力和精力,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因此损失惨重!
直到2010年9月3日,犯罪嫌疑人魏巍被苏州警方抓获,并移交泗洪县公安局,在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泗洪县公安局经案大队在2010年10月对魏巍以挪用资金罪向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报捕,可出乎意料之外的是,魏巍家人再次通过人情关系网,致使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分管批捕副检察长竟然也歪曲案情事实真相,武断处理不予批捕,致使案件发生逆转,他个人主观意识以魏巍“是提自己公司股份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不属于刑事犯罪为由,”利用分管批捕的权力,下发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打回公安局”!至时,我们也感到此案已经脱离了案件本身,在这个案件的背后有泗洪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保护着犯罪嫌疑人,使正义得不到伸张,致使犯罪嫌疑人魏巍逍遥法外,现已取保候审泗洪县祭祀。
【定罪标准】江苏省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泗洪县祭祀,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理由是: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泗洪县祭祀。。。。。。。,该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魏巍挪用8.94万元现金的去向,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魏巍挪用8.94万元现金是否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没有查清,同时犯罪嫌疑人魏巍又作无罪辩解,因此目前认定犯罪嫌疑人魏巍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捕。
根据本案现有材料泗洪县祭祀,特提出如下补充侦查提纲:
1、 请查清犯罪嫌疑人魏巍辩解(自己开支票是杨斌,付海红都同意的,8.94万元是还公司借吴笑天和刘春林的钱,这杨斌都知道泗洪县祭祀。)是否成立。
2、 请查清犯罪嫌疑人魏巍挪用8.94万元现金是否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泗洪县祭祀。
针对泗洪县检察院提出的不给予批捕的理由泗洪县祭祀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 现在可以确定8.94万元确实是犯罪嫌疑人魏巍从公司账户上私自提出的,这一点犯罪嫌疑人魏巍是承认的,不容质疑的泗洪县祭祀。
2、 至于犯罪嫌疑人魏巍辩解说四次私自提公司账户上提取现金都是法人杨斌都同意的,魏巍是否有证据证明泗洪县祭祀他提从公司账户上这几次钱是经过公司法人杨斌同意的?
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公司提钱,需要由法人杨斌盖章(支票存根上要签字),财务负责人魏巍开具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付海红去银行提钱泗洪县祭祀。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公司在2009年10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司账户冻结后,魏巍还竟然在2010年11月27日又拿着私自开好盖好银行印鉴的汇票到公司开户行进行转账,被公司和开户行发现,及时制止,未能得逞,那张汇票已提供给公安机关。由此可见魏巍是有预谋的,行为纯属是故意犯罪,而且情节十分严重!
3、 犯罪嫌疑人魏巍辩解中所提到的他从公司账户上提8.94万元是用于偿还公司借吴笑天和刘春林的钱泗洪县祭祀,那吴笑天和刘春林又是谁?是否有任何借款凭证?如果是公司借款,公司账目上是否有记载?
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公司对外借款需要由两名以上股东同意,并一同签字盖章向借款人打欠条,并记入公司账目,方可视为公司借款泗洪县祭祀。吴笑天,刘春林这两个人公司从来没有听说过,也没有见过,更不要说公司借他们的钱了。
此案现在的焦点是:
1、股东魏巍私自挪用钱到底有没有经过公司同意泗洪县祭祀,魏巍可有证据证明自己私自提钱是法人同意的?
2、魏巍可有证据证明提出的钱是还公司债务了泗洪县祭祀?公司债务可有借据?公司账目上可有借款和还款的记载?
泗洪县检察院不批捕的理由纯属瞎编泗洪县祭祀,根本就没有经过调查取证,只听信犯罪嫌疑人的无理辩解就下结论,真是让人不可思议!
以上几点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是否认真调查核实了泗洪县祭祀?有没有认认真真的去看公安机关呈报的卷宗?
而我们继续向公安部门询问案情时泗洪县祭祀,他们也是有着太多的“无奈”:“报捕检察院不批我们也没有什么好办法!我们没办错案,事实证据都是齐全的”!
泗洪县公安局现在没有再次进行补充证据和材料泗洪县祭祀,和针对不批捕的理由申请复议!
现在的情况是象踢皮球一样的泗洪县祭祀,互相推诿!
现我公司报案之路已陷入绝境泗洪县祭祀,我们作为报案人也不知道这个案子到底是拖到什么时候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无奈只有向上级领导反映,恳请领导给予关注,增加案件的透明度,恳请领导要求泗洪县检察院、公安局重新认真侦查、审阅卷宗,让法高于权,使权用于民,维护法律尊严,彻底拯救一个小企业的生命,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尽快让犯罪嫌疑人早日受到法律制裁,现在每拖一天,公司损失就增加一天,在法制社会的今天,这样一个小小的、简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济案件,从立案到批捕竟然受到如此大的阻力,我们执法机关的一些个别人渎职情况如此严重,真是难以相信!他们无视党纪国法,公然蔑视法律,公开庇护犯罪嫌疑人,真是天理难容!他们有没人认真调查案件?值得深思!
另外需要向领导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魏巍虽然与法人代表杨斌是亲戚关系,可是他触犯了国家法律,就应该法办,任何人不能包容,值得一提的是,从报案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犯罪嫌疑人魏巍一直没有承认自己的错误,更没有把私自挪用公司的钱退还给公司,泗洪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和公司法人多次通过不同方式和亲戚关系找其和家人协商均无效,魏巍家人也不承认魏巍挪用钱是错误的,并多次强词夺理并辱骂法人杨斌,犯罪嫌疑人魏巍的三姨杨宝兰(原泗洪县卫生局红十字会协会秘书长)三姨夫许尧治(原泗洪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在此案从报案到批捕过程中,不仅不维护公正,还利用人情关系到处为犯罪嫌疑人魏巍到处活动找关系,按照他们的话就是说,“公,检,法”都有人,在泗洪一手遮天!他们的“人情关系”致使这个案件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泗洪县祭祀。并且值得一提的是:犯罪嫌疑人魏巍还在公安机关对魏巍进行网上追逃期间,竟然还委托其家人到法院起诉法人杨斌想罢免其法人代表身份,以达到逃避犯罪的目的!对于法人杨斌代表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确实是无奈之举,而且在报案后,魏巍一直去向不明,不问公司事务,造成公司几十万元债务和日常经营全由法人杨斌一人承担,目前公司实在难以生存下去,法人代表杨斌为了维护公司的生产经营,现在已经是负债累累!对魏巍这样触犯国家法律,执迷不悟,不知悔改的亲戚,我们感觉到十分的无奈,所以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处理,现在泗洪县执法机关个别人竟然以人情关系来处理此案,他们没有从受害人所处的位置去考虑对此案的处理,对触犯法律,执迷不悟的犯罪嫌疑人魏巍不给予批捕,我也深知什么叫和谐社会,可是对于一个不诚信,现在丝毫没有承认自己错误,没有悔罪表现,已经触犯法律的亲戚,他何以有资格再谈什么和谐社会?也有什么理由让我们能够原谅他?我们只有求助于法律。然而我们的执法机关一些工作人员,在我们去咨询或和我们谈话的时候,张口闭口“和谐社会”,你们是亲戚!说话简单,办起事却是那么的难,事实上他们都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都以人情,亲情关系来处理此案,所以在案件办理中主观意识上偏离了事实情况,造成这个简单的小案件,现在迟迟不能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实在让我们从内心感到十分的委屈和极大的无奈,我们现在只有恳请上级领导能够督促相关部门严肃调查事实情况,不要被所谓的“亲戚关系”所干扰,我们每次信访,当有上级领导重视时,下面就简单的向上级回复一下就完事了,这个案件最后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拖着、放在那儿了!这个案件一天没有得到公正的处理,我们只有一直的向上级反映情况。我们也不想打扰和麻烦上级领导,面对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真是万分无奈啊!做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坚信党和政府,更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不能与法律对抗,我再次恳请上级领导对此案给予跟踪监督,排除一些执法者的人情关系,对相关渎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正义,维护法律公正原则,依法督促公安,检察部门办理此案!将犯罪嫌疑人早日绳之以法,最后,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谢谢!
宿迁市新百瑞包装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斌13852278063
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