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当事人李刚因为生意周转出现问题,就从朋友尹海泉那里借了100万元,并打了借据东宁县祭祀。一个月后,尹海泉向李刚索要借款。可是李刚由于生意不景气,暂时无法偿还,说再等一等。后来,尹海泉通过朋友得知东宁县东胜煤矿欠李刚许多钱。于是,尹海泉找到李刚,说要将这100万元欠款移转至东胜煤矿。这样尹海泉可以直接跟东胜煤矿要钱,李刚表示同意。于是在2012年10月份,李刚,尹海泉和东胜煤矿签订了协议合同:1:东胜煤矿给尹海泉出具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据。2:东胜煤矿和尹海泉签订了一张100万元的煤炭购销合同。3:尹海泉将之前和李刚签订了100万元借据归还。
本来事情已经圆满结束,可2103年1月东宁县发生了1?29矿难,导致煤炭行情不好,而东胜煤矿本身又负有外债东宁县祭祀。所以,当尹海泉向东胜煤矿矿主张忠平索要100万元债务时,矿主表示无力偿还。尹海泉见形势不妙,又想反悔。他说:“此100万元不进行转移了,还是要李刚偿还吧。”尹海泉多次找人向李刚索要欠款,并要求李刚将以前的借据和那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归还给他。尹海泉所带的闲杂人等还用各种方式对李刚进行威胁与恐吓。可李刚表示----白纸落上黑字,这已经具有法律效应。借款已经转移至东升煤矿,所以与自己无关。2014年4月,尹海泉在东宁县人民法院,对李刚和李刚的老婆进行起诉----要求他偿还100万元欠款,还凭空冒出2分的利息。
在开庭前,东宁法官张巍将李刚叫到法院了解情况,李刚如实的向他陈述了事情的经过东宁县祭祀。而且李刚还看到了尹海泉起诉所出具的证据:一张东宁县东胜煤矿为尹海泉出具的100万元借据、一份尹海泉与东胜煤矿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4张银行的存款和取款票据。可是,几天以后的开庭日,尹海泉却矢口否认当初李刚借他钱时为他打过借条,也否认东胜煤矿为他出具过借据。李刚激烈争辩,他说他在开庭前,是当着法官和书记员张静的面看到证据的,为什么证据突然就不见了呢?法官解释说:“证据已经被当事人撤走了。”庭审结束后的几个月,法院下达了判决----这笔100万的债务没有转移,而东胜煤矿作为债务人加入到此笔债务里。接到一审判决后,李刚上诉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书中阐述了自己的理由,以及一审判决的错误:
1:重要证据居然被无故撤走,是法院渎职还是权钱交易,这其中必有蹊跷东宁县祭祀。庭审前,李刚在书记员张静和法官张巍面前,亲眼看见了原告尹海泉出具的四分证据(如上所述,不再重复)。这四份证据都对尹海泉不利。可就是这么重要的证据,为什么法官在庭审时说被原告无故撤走呢?试问一下,法院是不是要重点保护对案件极其重要的证据呢?而为什么法院对这份重要证据持如此松懈的态度呢?试想在法制程序如此严谨的今天,我们还会允许这样低级的失误吗?
2、东宁县人民法院的相世峰法官,不顾民事诉讼法条例,肆意查封被告人财产东宁县祭祀。一开始,尹海泉就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于是,相世峰法官就对李刚名下的多套房产和多辆轿车进行了查封,金额多达380万元人民币。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该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所以,综上所述,法院对于李刚的查封是完全不合逻辑的,甚至有点霸道。而更不思议的是,尹海泉作为申请人,法院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尹海泉提供相应的担保,只提供了一套房产证,还有一份购房发票。此份购房发票还是按揭购买的房子,只交了10多万元,其它都是贷款。这完全是一边倒吗?法院完全倾向于原告尹海泉。李刚在呼唤公平的审判,可为什么相世峰法官的作为竟是如此令人寒心呢?
3、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没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办案,仅凭主观认识、推断来办案东宁县祭祀。他们对李刚、韩宇提交的证据全部不予采信,更以 “是当事人亲戚朋友”“尹海泉说不认识”这样荒唐的理由来论述。二审法院就是想草草结案,没有认真负责地审理此案。严肃的办案和潦草的办案,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试问:在国家最高宪法面前,老百姓还有权利呼求公义的声音吗?
4、尹海泉作为案件当事人,他对法院的有关消息非常清楚东宁县祭祀。什么时候开审委会,什么结果他都知道。尹海泉曾对李刚扬言:“法院有他的人,他想要什么结果就有什么结果。只要钱到位,什么事都能解决。你还是不要白费力气了。”看,多么丑恶的嘴脸,多么嚣张的气焰。不知道代表正义的人民法院,是否能守住最后一根道德底线呢?
李刚的案件,我们会持续关注东宁县祭祀。因为这不仅仅是100万元的事,更关乎普通百姓的公义信念,还有一个民族的法治尊严。我们期待法院能持守最崇高的公义底线,为老百姓营造最公义的法治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