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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法院判决不给留基本生活费 申请被来回踢:武川县祭祀

贷款逾期被起诉 唯一生活来源被诉前保全冻结

  申请预留基本生活费被武川县人民法院和武川信用社踢来踢去

  2018年8月28日,向武川县信用联社乌兰不浪镇信用社以富贷通方式借款20万,借款到期为2019年8月24日武川县祭祀。2018年12月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贷款还不上利息而逾期。逾期第一时间转告乌兰不浪信用社方面,自己资金链断裂,还不上利息以及本金的事情。

  资金链断裂后,不仅信用社贷款逾期,而且连带浦发、兴业、民生、招商、交通、华夏、中信、工商、光大、包商等多家银行欠信用卡和贷款逾期武川县祭祀。2019年3月开始也想还些钱,可是因为债务很多,工资到账后就被银行划走还所欠的债。后来在回民区一家公司兼职增加收入挣生活费。2019年11月,武川信用联社乌兰不浪信用社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由于所欠贷款迟迟还不上,不得不走法律程序,后续法官回去市区联系你送传票。没过几天,法院法官和信用社工作人员来到市区送来了传票,传票标注12月3日开庭。送传票当天,我就跟他们说清楚了我的经济情况以及债务情况。“其实欠钱还钱本天经地义,只是因为我目前债务分散,一次性还不了,只能通过划扣公积金,加上我兼职增加收入来还,估计需要几年。你们想办法保全公积金吧,那账户上还有几万,不然其他机构起诉了,那就还不了你们了。”我开玩笑的说。

  2019年11月13日上午,武川县人民法院和乌兰不浪镇信用社工作人员打来电话称,需要诉前保全我的公积金账户和银行卡保全武川县祭祀。我没有多想就把公积金账户和工资卡(分别为浦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浦发银行的是纯工资卡,建设银行的是稿费和兼职收入)都告诉了。当时法官和乌兰不浪镇信用社工作人员均没有告诉我,诉前保全是什么?诉前保全期是多长时间?

  开庭之前,我也找了律师咨询了一下,代写答辩状得需要500块,代理费更是几千块武川县祭祀。为了把自己的意思表达清楚,12月2日拨打法院联系电话,一位女性工作人员接了电话,我就把我的意愿告诉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随后向手机上发了一个电子邮箱。我就把我表达的东西,发送了过去。2019年12月5日,武川县人民法院以邮寄的形式邮寄了民事判决书。对于判决,我没有过多诉求。毕竟欠钱还钱天经地义。后来,我租住的房子房租到期了(房租每月550),向房东转房租时发现转不出去,系统提示我的银行卡提示被冻结。于是我联系了法院主审法官,把自己的情况以及基本诉求,跟他诉说了。“我当时主要的基本诉求就是解冻或者半解冻建行卡,支取房租和最低生活费。”

  主审法官称,可以自己来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武川县祭祀。可是那时候非常窘境。身上的钱只有几十块,不够来回路费。挣的工资除去房租和最低生活费几百外,都用来还债了。后来就没有去成。2020年1月再次联系法院,还是向主审法官提出了我的基本诉求。主审法官说,现在不在他的管辖范围内,得找执行局的法官。后来我联系了执行局的法官,执行法官称,这个需要得有信用社的同意才可以。之后我联系乌兰不浪镇信用社,把我的基本诉求表达了。信用社方面称,这个不是信用社冻结的,你得联系法院。那时临近年底,无奈从兼职的地方借了一个月的房租,向房东转了过去。

  2020年3月初,我联系了武川县人民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你这个是诉前保全,现在在执行局管辖武川县祭祀。可是联系执行局时,执行局法官说,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这个情况不在我的管辖之内,我们是根据主审法官出具的裁定来执行的,你还得找主审法官。后来,我又联系了主审法官,主审法官说,我们冻结后就不好解封了,需要有信用社同意解冻一部分。法院解冻需要得信用社申请,这才可以解冻部分收入。后来我咨询了一下律师,律师全称了解后称,这个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法院应该给预留基本的生活费,。

  2020年3月17日,我拿着执行异议申请书,乘坐早晨的班车去武川了武川县祭祀。在法院门口,见到了主审法官,主审法官说,我们也督促信用社来执行了,可是诉前保全期没有结束,他们也无法申请。同行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说,当初不是你同意保全的吗?怎么现在你又来找了?

  我听完懵了,这是一名法院工作人员的回答?法院保全的东西,如果不配合,后期通过身份证查询到银行卡,会认为我不配合法院工作武川县祭祀。

  随后我联系武川县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管理部工作人员称,诉前保全没有结束,我们想申请执行也执行不了,你回去,等到能申请执行了,我们会联系你武川县祭祀。

  至此,我已经4个月没有生活费了武川县祭祀。其实我也没有其他的要求,就想留个基本生活费,解决吃住的问题。可是这么踢来踢去,让我感到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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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法律上是不是明文规定不给预留基本的生活费武川县祭祀?

  《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武川县祭祀。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武川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2019年12月5日下达,判决书规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武川县祭祀。可是因为个人经济能力不能一次性付清,没有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然我没有履行,法院和信用社应该执行才对,可是都没有执行。由于没有给预留基本的生活费,2020年3月17日我拿着执行异议书前往武川县人民法院。可是主审法官称,现在还在诉前保全阶段没有执行,既然没有执行哪来的执行异议为由没有接纳执行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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