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成章,男,195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山阴县岱岳镇芳园二区20排6号(系死者朱伟刚之父)山阴县祭祀。
申请人:田芳山阴县祭祀,女,19909年5月17日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朱伟刚妻子)
申请人:朱晋宇,男,200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朱伟刚之长子)山阴县祭祀。
申请人:朱晋荣,男,201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朱伟刚之次子)山阴县祭祀。
申请事由:原告朱成章等11人诉被告人赵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山阴县祭祀。2012年4月17日山阴县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终结,判决:被告赵树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朱成章,田芳,朱晋宇,朱晋荣因朱伟刚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378936.9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没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法院至今也没有给执行。山阴县人民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二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9条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第132条第二款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行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制定本辖区内其它法院执行。
此致
申请人:朱成章山阴县祭祀,田芳
朱晋宇山阴县祭祀,朱晋荣
20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