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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因征地引发的冤假错案:吴桥县祭祀

我是沧州市吴桥县东宋门乡埝高村人,现我将吴桥县公安局严重违法办案县检察院违规做出批捕及公诉,将我父亲高平金刑事拘留的情况做一下反映!请给予关注!谢谢媒体朋友们!过程:1995年年底,我村通过大队广播的形式,号召村民承包我村的砖厂,由于砖厂经营不好,无人承包,我父亲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砖厂,承包期六年,到期后继续经营,2004年我父亲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取得了砖厂的所有权吴桥县祭祀。2002年,我父亲又承包了砖厂南侧和东西两侧的废土坑和水塘合计575亩,废地50亩,共计625亩土地,承包期25年,2027年12月底到期,承包费共计15000元,分三年交清,由于在我父亲经营砖厂期间,为村里归还了不少欠款,村里欠我父亲的钱多于承包费,一直没有归还,也就折抵了承包费。在我父亲承包经营期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养殖经营,2010年,吴桥县搞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对砖厂拆迁、平整,村里和乡里与我父亲达成了协议,赔偿我父亲1884105.8元,并承诺于2010年内付清,我父亲依据协议进行了拆除和平整,可村、乡却分文赔偿未给我父亲,2012年我父亲提起了诉讼,可在政府的干预下,判决迟迟不发,直到2017年我父亲才收到做出日期为2013年5月22日的判决书,而且在我父亲被羁押期间法院自认为判决有误决定重审。我父亲经营承包地,可万万没想到,2018年9月18日,公安机关突然将我父亲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竟然是寻衅滋事,这让人匪夷所思,拘留期间,我委托律师多次会见了我父亲,通过律师了解,公安机关在多达五次的提审中,只字未提如何的寻衅滋事,而是围绕承包的土地不厌其烦的讯问。我父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不适宜羁押,在看守所不收的情况下,在相关领导的干预下,才被收押,可每天吃七种药,我母亲申请取保候审,也以案情复杂为由,不予取保,真不知道寻衅滋事案件会有多复杂。吴桥县的有关领导简直视法律为儿戏,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视若无物,与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我委托的律师在检察院阅卷后,也向沧州市检察院和吴桥县检察院提交了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我委托的律师将会在以后法院的开庭中为我父亲做无罪辩护,希望广大媒体没有们关注转发!让法律生活在阳光下!!!本案高平金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此案如果定为寻衅滋事罪,可能出现绝大多数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及开荒者都是犯罪嫌疑人,都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无疑是法治的倒退。请法院对以上意见慎重考虑,守住法律的底线,维护法律的尊严,对高平金依法做出无罪释放的决定。

  本来是我们依法取得的承包地吴桥县祭祀,也合法的经营,县里进行工业区的建设,我们不仅没有意见反而是大力支持的,只要给我们合理地补偿就行,可是却滥用职权,罗织罪名,肆意捕人!堪称现代版的“莫须有”,真不知天理何在?法律何在?这能叫依法治国吗?我父亲正是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可此祸为人祸,是在依法治国的大势下,逆势而为造成的!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吴桥县祭祀。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吴桥县祭祀。根据上述规定,高平金是土地承包者,没有侵占公私财产,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连起码的犯罪嫌疑都没有,而且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吴桥县的相关领导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干预司法、违法违纪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这件事情我会一直追究下去的,直到无罪释放高平金,还高平金一个清白,也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我也会向相关单位和媒体逐级反映此事,直到解决为止吴桥县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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