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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献县公安局情报大队以“拒执”为由调解民事案件背后的猫腻:献县祭祀

早就听说,河北献县公安局情报大队与献县法院在多起民事案件中“联合办案”,这一次,内蒙古正元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正元公司)老板李总经理切身感受到了公安介入民事案件的强大压力献县祭祀。

  2010年初,内蒙古正元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开发乌审旗“伯爵公馆”建设项目,负责基建的安徽鑫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鑫悦公司)因施工需要,决定从河北省献县的红星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献县红星租赁站)租用建筑器材献县祭祀。

  2010年5月2日,安徽鑫悦公司与献县红星租赁站签订《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安徽鑫悦公司租用献县红星租赁站的建筑器材——即脚手架用于“伯爵公馆”建设项目献县祭祀。双方对租金的计算和缴纳、违约金做出了约定。关于争议管辖问题,献县红星租赁站的负责人吕某某要求出现争议指定由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管辖。

  内蒙古正元公司的李总经理事后称,这一约定为吕某某走诉讼埋下了伏笔献县祭祀。

  安徽鑫悦公司和献县红星租赁站于2011年底进行了结算,安徽鑫悦公司支付了部分租赁费,2012年后的租金一直未付献县祭祀。2012年8月31日,献县红星租赁站与内蒙古正元公司、安徽鑫悦公司、李总经理、孙某某(自然人)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在安徽鑫悦公司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时,由内蒙古正元公司承担租赁合同中安徽鑫悦公司的全部义务”。

  2013年7月31日,献县红星租赁站的吕某某将内蒙古正元公司、安徽鑫悦公司、李总经理、孙某某起诉到献县法院,要求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献县祭祀。法院审理后判令:内蒙古正元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献县红星租赁站租赁费5781263.62元及利息;内蒙古正元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献县红星租赁站物资,如逾期不予退还则按租赁合同确定的价款7577546元予以赔偿,孙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14年8月2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沧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元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石化路与萨拉乌苏街向东200米伯爵公馆一期、土地使用权上1号楼的部分商铺、6号楼的部分商铺献县祭祀。上述房产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最终权利人献县红星租赁站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4200832元接收抵债。

  内蒙古正元公司不服,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商铺市场价为4000余万元,远超争议的租赁费和物资款标的,且所查封的商铺早已合法售予他人,沧州中院的做法严重侵害了第三人利益献县祭祀。

  2015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5)冀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在内蒙古正元公司未按时支付(租赁费、物资款)650万元的情况下,内蒙古正元公司应当支付从2012年1月1日到2013年7月31日,按《租赁合同》计算出的租金5781263.62元并退还涉案租赁物……如逾期不予退还则支付按《租赁合同》计算出的物资款7577546元献县祭祀。”

  2017年5月3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元公司下达了(2015)沧执字第182-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内蒙古正元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石化路与萨拉乌苏街汇处向东200米伯爵公馆一期,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作价14200832元交申请执行人献县红星租赁站抵偿相应债务献县祭祀。

  早在2012年3月17日,献县红星租赁站的负责人吕某某与内蒙古正元公司的李总经理签订一份协议,主要约定吕某某将抵得的一辆奔驰S600轿车(牌照号蒙KSC999)作价21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李某,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车款,如期不能支付,李总经理每天给付吕某某5000元作为补偿,该协议约定由内蒙古正元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献县祭祀。

  2015年11月25日,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5)献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书》献县祭祀。判决书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总经理)签订的回收原告奔驰S600轿车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予以认可,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献县法院随后查封了李总经理名下的那辆S600奔驰轿车及内蒙古正元公司名下的4台大众桑塔纳及一台凌志450车献县祭祀。

  2017年5月17日,献县法院法官奔赴鄂尔多斯市查封了内蒙古正元公司所在的乌审旗建设银行保证金账户,直接划走资金656.7万元献县祭祀。

  据乌审旗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称,献县法院在查封交易车辆的基础上,另外又查封5辆车,其标的已经远超210万车价款及利息,再次划走内蒙古正元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保证金于法无据献县祭祀。

  乌审旗建设银行随即向献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献县祭祀。

  几经交涉,献县法院分两次退还乌审旗建设银行412.75万元,称另243.9万元作为车价款已交付吕某某了献县祭祀。

  上述两宗民事纠纷案在判决生效执行中,献县法院均得以顺利查封和执行献县祭祀。

  可接下来不可理喻的事情发生了献县祭祀。

  2017年8月开始,内蒙古正元公司的李总经理突然接到了来自献县公安局情报中队的电话,声称李总经理涉嫌拒执罪法院已交由献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献县祭祀。

  12月13日,李总经理再次接到自称是献县公安局情报中队刘队长电话:你已经构成了拒执罪,限你一周之内来献县公安局接受处理,否则将对你采取刑事措施,并对你上网追逃献县祭祀。

  李总经理:我既没转移财产献县祭祀,也没有拒绝查封和执行,怎么构成了拒执罪?

  刘队长:法院既然将案件移交到公安局,我们就需要处理,除非你以现金的形式把吕某某的欠款结清献县祭祀。

  2017年12月15日,内蒙古正元公司由谷经理一行三人来到了河北献县公安局的情报中队献县祭祀。在献县公安局情报中队刘队长的办公室里,谷经理见原告吕某某也在场。

  吕某某表示,内蒙古正元公司欠他器材租赁款650万,加上利息1400多万,尽管法院把内蒙古正元公司的商铺抵给他,可不当钱花,他需要的是现金献县祭祀。李总经理欠他买车款210万,外加利息差不多有600多万了,累计起来有2000多万,只要钱到位,他可以考虑要求公安局撤案。

  刘队长坐在办公桌前,一边喝着茶水,一边听着吕某某讲话献县祭祀。

  谷经理表示,所欠的器材租赁款法院已经查封了商铺,并且还把商铺抵给了吕某某献县祭祀。至于买车欠款,法院不可查封了6台车,还查扣了其公司在建设银行的600多万保证金,并且划走了240多万,怎么能说还欠2000多万?

  吕某某称,法院划走了200多万不假,自己只拿到不足100万,剩下钱去哪了他根本不知道献县祭祀。

  谷经理事后说:“献县法院在处理这种民事执行案件中,与当地的公安部门、租赁公司间都有着很深的默契关系献县祭祀。法院划走建设银行240多万保证金,当事人只拿到一百万,剩下的一百多万去了哪里,明眼人一看就知道。”

  2018年1月21日,内蒙古正元公司的李总经理又接到了献县公安局情报中队刘队长的电话:你的案子还调(解)不?再调(解)不下来我就按程序办了献县祭祀。

  刘警官说:“我顶多给你三五天时间,你商量不下来,我没办法了,你没理由拖,你的刑事拘留已经批完了,下一步就是上网(通缉),批刑事拘留不是我自己的事,上边还有局长……咱们没冤没仇,我是为你好……我不会偏向某个人,我已经表达的很明确了,你不够拒执(罪)也批不了拘留,你应当明白献县祭祀。”

  李总经理称,当晚他陷入深深的忧虑之中无法入睡,他真的害怕献县公安局情报中队的刘队长无视公安部的规定将错误进行到底献县祭祀。李总经理说,仅在鄂尔多斯,就有十几家涉案企业曾遭到过献县公安局情报大队的“刑事”威胁……

  吕某某递交到法院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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