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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隆尧县交警队失职渎职冤枉好人施救者变肇事者:隆尧县祭祀

我叫黄鹏飞隆尧县祭祀,系隆尧县大张庄乡黄家庄人,.现在向你们反映隆尧县交警大队违法进行事故认定,致使我一个见义勇为的善举变成肇事者的恶劣行为,恳请上级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

  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撤销错误事故认定,还我一个清白隆尧县祭祀。

  我本人长期在家乡周边一带从事买卖酥鱼的小生意隆尧县祭祀,2015年12月2日18时29分左右,我骑着摩托车(后载盛鱼的篓子)沿宁鸡线由西向东行驶,由于天色已晚到了吃饭的时候,一进村我就放缓车速,边喊边行,当行至小孟村大街

  范庆田家门口时隆尧县祭祀,该村一妇女从家中出来买鱼,在我的鱼篓左边站立询问,我一边介绍一边用叉子叉了一块准备让该妇女尝尝,可此时一辆农用车疾驰而来(车上的车帮没有装上),挂住了该妇女,该妇女被农用车向前方向拖行4米左

  右挂倒在地,我发现后赶紧边喊人边冲到前面扶起了该名妇女,周边群众迅速过来三四人,该妇女的家人陆续过来后,看到不用帮忙了,我就又推着摩托车开始又在附近卖鱼隆尧县祭祀。第二天上午伤者家属还携带礼品到我家表示感谢,同时询问

  当时过往车辆的情况,我一一作了解答隆尧县祭祀。 2015年12月3日下午,我到隆尧县交警大队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我如实陈述了全部案件事实,之后12月7日下午又两次接受询问,2016年1月13日15时隆尧县交警大队又对我进行了询问,在上

  述四次询问中我本人均作为证人陈述当时事发经过,所述过程是完全属实的隆尧县祭祀。可后来2016年1月26日,在公安机关因为我无证驾驶将我拘留后,又再一次询问我,我仍然事实求是的进行了陈述,然而,在我一直说明、解释的情况下,公

  安机关却于2016年3月21日违法做出了隆公交认字(2015)第20155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巧子无责任隆尧县祭祀。

  我认为隆尧县祭祀,该事故认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枉法认定事故,滥用职权的责任,下面我将隆公交认字(2015)第20155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一一陈述如下:

  一、纵观整个事件处理卷宗,没有一份能够认定我是肇事者的证据,可隆尧县交警大队确枉法做出我是肇事者的认定结论隆尧县祭祀。

  1、隆尧县交警大队的事故卷宗中,仅有我本人的五份陈述,李巧子的两份陈述,李双连一份询问笔录,田小省一份询问笔录,刘英敏、蔡建军、张新潮、张社周、刘敬涛、张龙的询问笔录各一份隆尧县祭祀。先撇开我本人的笔录不谈,李

  巧子的两份询问笔录第一份是2015年12月11日,其证实当时:脸朝北,一个卖鱼的骑摩托从西边过来把我撞倒了隆尧县祭祀。按此逻辑推论,在李巧子的病历上显示的伤情来看,头顶左颞部6厘米疤痕,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显然该笔录自相矛盾,

  与事实不符隆尧县祭祀。李巧子的第二份笔录是2016年1月11日做出的,内容为:摩托车开过来我往后(街南边)一躲爬到在地上,头向北,脸往西,脚往南,我就往起爬,卖鱼的摩托车从我身上过去前轮过了,后轮没有过去,此两份笔录明显不

  同,第一份笔录中是站立的情况下被撞倒,到了第二份笔录却是先躲后爬倒地后前车轮压过受伤,这两份关键笔录相互矛盾,李巧子作为受害人其在案发后较早的证言不易受外界干扰,更客观真实隆尧县祭祀。

  此外,除李巧子的上述笔录外,其他李双连是李巧子的姐夫,并不是现场目击者,只是个传来证言,且具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隆尧县祭祀。田小省只能证明卖鱼的扶着一个人,证明不了谁是肇事者;刘英敏证言也只能

  证明卖鱼的扶着一个人隆尧县祭祀,卖鱼的当时说是车撞的,车跑了;蔡建军只能证明听见撞人了,跑过去喊人的过程;张新潮仅仅能证明其儿子说小孟出事了,可张新潮是在案发后第四天做的证言;刘敬涛的证言没有证明案发过程;张龙证言仅

  能证明与平板车的会车过程,不能证明案件过程;上述说明,仅仅李巧子的两份笔录指认系我本人撞伤她的,其他一无所有隆尧县祭祀。

  2、监控视频隆尧县祭祀。 监控视频本身确实由于是夜晚,十分模糊,可如果认真辨别是可以查出端倪的。公安机关在卷宗中存有截图,可隆尧县交警大队对监控视频的截图完全颠倒黑白。交警大队标注货车出现前人已经倒地,该判断是凭

  空捏造,不知从何而来隆尧县祭祀。从监控视频上,恰恰可以看出奥迪车驶出监控换面前,我的摩托车已经停止了,灯光一直亮着亦未动(时间是:2015-12-2,18:29:44),之后箱货与农用车会车,会车后明显可以见到监控画面远方向(村西方向

  )的车辆均瞬间出现等待现象隆尧县祭祀,说明等待的车辆发现前面出事故而缓行,随后监控画面街南面墙壁上出现抢救人的影像,上述说明是在会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会车之前没有事故导致塞车等待现象,奥迪车在监控画面出现时事故尚未发

  生,发生事故的时间节点在奥迪车出现到会车时这一短暂期间,也就是2015-12-2,18:29:44时起到2015-12-2,18:30:13时止,上述时间段绝对不可能是我撞伤的李巧子隆尧县祭祀。

  二、纵观整个事故处理卷宗,没有提取一份检材,没有进行事故成因鉴定,没有法医学鉴定,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隆尧县祭祀。

  首先隆尧县祭祀,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47条: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

  七条规定的时限办理隆尧县祭祀。对逃逸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本案中,我本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明确说明是农用车刮倒李巧子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第一时间收集

  李巧子的衣服或是否存在衣服明显破损进行拍照固定,并结合医院对李巧子的救治情况及时委托法医进行伤害成因法医学鉴定,以确定何种外力会形成李巧子的外伤,排除合理怀疑隆尧县祭祀。公安机关不提取和收集上述证据,是一种典型的失职

  渎职行为隆尧县祭祀。

  其次隆尧县祭祀,是事发后第二日也就是12月3日对我进行询问时,时隔不久就开始怀疑我,可没有对我的摩托车进行痕迹物证鉴定,我的摩托车和鱼篓子从未清洗,如果李巧子是我致伤的,那么肯定会遗留有痕迹物证,公安机关为什么没

  有提取隆尧县祭祀,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凭什么确定我是肇事者?

  还有,监控视频模糊不清,应当委托专家或具有资质的部门对视频监控进行分析判断,形成鉴定报告,以确定监控视频在本案中的证据地位和作用隆尧县祭祀。

  同时,在对张社周等机动车进行调查时同样没有进行痕迹物证的提取,也没有对痕迹物证进行鉴定,仅仅询问了张社周等驾驶人,这显然无法排除上述车辆的嫌疑,办案单位的这种做法也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表现隆尧县祭祀。

  三、事故认定过程、送达程序严重违法隆尧县祭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现场勘察结束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隆尧县交警大队在2016年1月26日就已经将我拘留,可却在2016年3月21日才做出

  事故认定书,且在拘留我之后到3月21日之间没有进行任何鉴定、取证行为,显然严重违反陈旭规定隆尧县祭祀。

  隆尧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制作后,没有依法向我进行送达,致使我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行使隆尧县祭祀。按照送达的规定,能够直接送达,不应采用邮寄送达。我本人从未外出,公安机关也没有通知我领事故认定书,在此情

  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直接向我送达,可公安机关却用挂号信邮寄的方式,这种违法送达的方式,直接导致我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及时行使,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隆尧县祭祀。

  我不是肇事者隆尧县祭祀,我是目击者,证人更是一个扶危救困的见义勇为者,可隆尧县交警大队的失职渎职做法和滥用职权的做法却将我认定为一个肇事者,我同情伤者,可不能做一个无辜的替罪羊,望上级机关明察秋毫,撤销错误的事

  故认定书,还事实真相,不仅为我,也为受害者讨回一个公道隆尧县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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