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王相安安康市祭奠,男,出生56年3月6日,住陕西省安康市大桥南路西巷11号,身份证:612421195603060374
被控告人:汪程,汉滨区法院原民庭副庭长,现任执行局副局长安康市祭奠。
被控告人:李丹,女,安康市中级法院民庭审判员,审判长安康市祭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证据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事实的根据“、法官法第三十二和三十三条等规定,及近日最高法院在召开全国法院2018年反腐工作视频会强调坚持零容忍惩治司法腐败,承诺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每的勇气整治法官腐败的痼疾和反司法腐败大气势,持提出控告安康市祭奠。
一、汪程:案件中担仼主审和审判长安康市祭奠。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施工人明显提交工程验收证据材料只是15页(只是主体验收),被隐藏是100多页安康市祭奠。汪程在(2008)安汉民初字1246号第5页第25行中认定:“原告方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价书,各分项工程验收录、施工图纸,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省高院第一次再审时除一审提交15页验收资料外再次调卷竟又出现100多页工程验收资料,再审肖法官以100多页工程验收资料徇问本人为何签了字又不认,本人看后回答不是我签的,并且说明一二审时法庭从未出示和质证这100多页验收资料,当时我将这100多页资料在省高院內复印。后经安康中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70多页,结论都是“伪证”。且被鉴定的75页“伪证”中,多页中有汪程亲笔签署“与原件核对无异”。如此大批伪证法庭中未经示证、质证,明显在徇私枉法。
2、汪程(2008)安汉民初字1246号判书认定“周大海于2006年3月12日出具的收到王相安付砖款8040元收条,因有唐定元2006年3月10日向项目部申请停工的申请书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安康市祭奠。判决认定停工及本人购材料施工等,并有当事人出庭证言和庭后汪程对十多名当事人的笔录的证据,证实施工人没有完成大包合同內的工程量,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非常完整的证据链。尽管是汪程在法律文书中认定和自已调查的事实依据,可结果却枉法否定自己调查的事实。以特权赤裸裸的践踏法律。
二、李丹:首次审理为主审法官,二次和三次审案为审判长安康市祭奠。
1、李丹为掩盖下级法官腐败枉法行为,费尽心机的瞎编乱造、移花接木,在(2012)安民终字0043号判决书,第8页最后一行上认定“审判员问:上诉人,验收单是不是你验收签的字?王相安答:一至七层都是我签的字,时间也对”安康市祭奠。资料明确记载是本人对一至七层主体分项验收签字,判决书中却用其替换汪程在判决书认定的75页“伪证”。况且一至七层主体验收单上清楚显示是主体分部,而且签字时间是验收时间的前8个月。审判期间一再要求对已被鉴定是“伪证”枉法行为的处理,对此李丹表现很烦躁,并说:以后判决如不用“伪证”,那就不是伪证的证据了!所以,0043号判决书竟用没有完工的8个月前主体分部验收张冠李戴的枉法替换汪程在1246号判决书中判案的“伪证”依据。
2、李丹还在法律文书中无中生有的捏造证据:(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194号判决书中认定“罗克元做的塑钢窗、陈述清所做的室内楼梯、室内门,在汉阴分公司诉王相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也已被鉴定为漏项工程,工程款在汉阴分公司的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安康市祭奠。是李丹编造的证据,可悲---陕西安康“人民法官”!
3、(2014)00194号判决书第8页第20行至第25行:“王相安以唐定元徇问笔录、停工申请证明汉阴分公司因工地事故放弃施工,可与唐定元出庭证言和出具的证明不一致”安康市祭奠。此认定是李丹枉法的以施工人骗取不识字的唐定元(对内容不清楚)签字的证明(法庭中未质证),随心所欲的否定唐定元和证人在庭审中的证言、庭后调查笔录、判决书中己认定过的停工申请。李丹明目张胆徇私舞弊、枉法使用证据。
综上所述:在十几份裁判决书中,枉法点确实太多,不在一一列举安康市祭奠。汪程、李丹、身为执法懂法的官,他们的职务大小不一,他们都拿着人民供给的奉録,默契合作干着是徇私枉法的构挡。在执法中弄虚作假,当隐蔽的伪证被发现后,他们不是去依法纠错,反而不择手段、极力歪曲事实、相互掩盖错误,并肆无忌惮的在法律文书中编造虚假依据。关键是他(她)们的所做所为是代表着政府的行为,代表着公检法对公民的态度,代表着社会是否稳定的途径。她们毫无底线的腐败,真正的是在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在激化人民群众对政府矛盾的上升,是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的根本原因。所以,我控告他们以拥有占有法律的权力而无视法律,滥用职权、“强奸”法律,满足私欲,请求领导调查本人反映的情况,处理腐败枉法法官,维护法律和党纪的尊严,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控告人:陕西安康市大桥南路西巷11号:王相安
电话:18991550555 13319155768
邮箱:wangxiangan666@163.com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