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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城市第一民事冤案(转载):海城市祭奠

民事判决书【2016】辽0381民初6774号,【2017】辽0381执异字105号【2017】辽0381民初6632号【2018】辽03民终1446号【2018】辽0381民初6216号 【2019】辽03民终330【2019】辽0381民初3349号【2019】辽03民终2759号【2021】辽民申715号海城市祭奠。原告魏强被告海城市东钢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2016年11月18日受理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判决被告给付原告4129,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用自己厂里2台变压器 经评估后,以评估价格以物抵债。在2017年9月4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书。海城市农商银行以2台变压器抵押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查2台变压器没有在海城市工商局备案登记。没有优先受偿权。经过海城市人民法院,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回踢皮球是经过5年时间。被告厂子破产。现在2台变压器归海城市东钢铸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原告魏强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1年1月12日受理通知书通知再审。经过2个月等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魏强再审申请。原告魏强有冤向哪个部门投诉。电话1335425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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