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第一民事冤案。 续:海城市祭奠
监督申请书海城市祭奠。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魏强。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海城市东钢铸件公司。破产管理人,鞍山市鑫源清算咨询服务公司。申请人魏强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海城市东钢铸件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民终2759号,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辽民申715号民事裁定,驳回魏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监督申请。请求事项1,申请人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民终2759号民事判决,请求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诉判决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2,请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并监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撤销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民终2759号民事判决,改判型号9000/10,9000/11的两台变压器归魏强所有,并由其他当事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魏强与东钢公司就案涉两台变压器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并 依法交付魏强占有,故案涉两台变压器已归魏强所有,海城农商行于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执行异议不能阻劫执行,原审认定案涉两台变压器仍归东钢公司所有,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严重错误。首先,魏强与东钢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案涉两台变压器以物抵债。魏强因与东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钢公司向魏强给付412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264元。执行过程中,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查封扣押了东钢公司所有的9000变压器两台,并交由魏强保管。同日,魏强与东钢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执行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协议约定;被执行 人海城市东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