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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社局处理意见。行政案件前诉的诉讼要件。:本溪市祭奠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部分老工伤人员

  工伤待遇诉求问题的处理意见

  王英华、左文祥、曹国林、芦政伟、曹玉山等代表人:

  本溪市祭奠我市1994年出台的《本溪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

  法》(市政府第14号令)规定的伤残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

  “按省社平工资标准计算本溪市祭奠,直至去世时止”的政策,国家

  已做出了调整,不能再继续执行本溪市祭奠。省、市按照国务院《工

  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本溪市祭奠,将达到

  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

  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列支本溪市祭奠,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生

  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

  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本溪市祭奠,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或者30%的政策,是

  完全符合立法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溪市祭奠。省法

  制办《关于工伤保险事项涉及省政府规章理解问题的复函》

  也明确提出:《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

  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不抵触本溪市祭奠,应当遵

  照执行本溪市祭奠。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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