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李秋利,男,住: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9-3号231,电话:15542289688沈阳市祭奠。
被控告人:陈清,女,工作单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职务:副院长(原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沈阳市祭奠。
被控告人;陈林,男,职务:院长,工作单位:沈阳市法库人民法院(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沈阳市祭奠。
控告事实如下:在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房改房更名过户中,2012年8月3日被控告人陈靑传唤控告人到大东区法院308法庭,按照两审败诉人的无理要求,用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先判后审枉法裁判,正在上诉的遗产继承案调解执行案件,控告人拒绝接受沈阳市祭奠。陈青当即电话通知执行法官(楚进)中止执行生效判决,徇私枉法报复控告人。(有接谈笔录为证) 侵权调解无果后,2013年5月9日陈清勾结被控告人(本案终审判决审判长)陈林,合谋伪造《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审批表》法律文书,将没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进入再审程序,制造冤假错案,变本加厉报复控告人。 1、伪造案件来源。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在不合法再审程序中3次没有改判原审判决,完全证明报请再审是被控告人陈青私自冒充大东区法院违法办理的假案。 2、伪造再审审查人意见。廉光强2013年在立案窗口收立案材料不参与审案,本人说没有参加该案的审理。 3、伪造审判长意见。审判长无人签字,同意是伪造的。4、申请再审适用法律错误。两审败诉人没有申请再审。大东区法院依职权报请再审不符合《民诉法》第200条规定。 5、违反法定回避原则。被控告人自取其辱,空口无凭对自己作出的[2012]沈中民二终字第742号生效判决再审,严重违反法定回避原则,涉嫌受贿两审败诉人。上述事实予以证明本案再审程序是伪造的。 2013年6月18日,二被控告人公开冒充院长周维远和审判委员会,伪造[2013]沈中立民监字第13号法律文书,将没有错误判决再审,再次打击报复控告人。 在二控告人权力运作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3次违法再审,空口无凭撤销大东区法院3次公正判决。2015年8月17日再次违反《物权法》第104条规定,公开玩文字游戏强奸法律,作出控告人出全款购买全部产权的房改房,一人享有共有权,将合法判决改成无法执行的错误判决。一案8审两次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明显是一起窝腐败案,称是天下奇闻。
201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转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此问题,至今不仅没有结果,反而二被控告人被带病提拔高升沈阳市祭奠。
综上所述,二被控告人合谋利用手中权力,伪造法律文书,制造再审冤假错案,多次打击报复控告人,徇私枉法为两审败诉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沈阳市祭奠。严重造成控告人合法私有财产得不到法律保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完全构成故意犯罪行为。故控告人依法应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诉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合谋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沈阳市祭奠。
2、依法纠正[2015]沈中民再终字第00051号错误判决,保护控告人合法私有财产沈阳市祭奠。
附证据如下:
1、侵权调解“接谈笔录”;
2、伪造《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审批表》;
3、最高人民法院信件回复详情;
4、涉案法律文书:
[2011]大东民二初字第1783号判决书[2012]沈中民二终字第742号判决书;[2013]沈中立民监字第13号裁定书;[2013]沈中审民终再字第89号裁定书;[2014]大东民再字第3号判决书;[2014]沈中民终再字第98号裁定书;[2015]大东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2015]沈中民再终字第00051号判决书;
[2012]大东执字第1109号中止执行裁定书;
[2015]大东立执第00001号不予受理执行裁书;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