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书的八大亮点:
1、该法院处理程序问题,不用裁定书而使用“判决书”,法律明确规定,解决实体问题应当用判决书,而乌苏法院却置法律规定不顾,坚持使用“判决书”解决程序问题,就像林栋法官所言“乌苏这个地方不讲法律”, 说,要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而乌苏法院却把法律关在了权利的笼子里乌苏市祭祀。
2、该判决前半部分论理时说乌苏市祭祀,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诉讼请求;后半部分判决时却是裁定驳回起诉,这究竟是一份“判决书”还是一份裁定书呢??
3、既然是裁定书乌苏市祭祀,而发到当事人手中明明白白写着“判决书”,如果是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上诉期限为10天,而乌苏法院却改成15天,按照这个期限应推定为“判决书”,这到底是“判决书”还是裁定书?当事人到底按哪个上诉期限上诉呢?
4、按照法律规定乌苏市祭祀,裁定书的上诉不需缴纳诉讼费,而乌苏法院却说他们发的是“判决书”,让当事人需要缴纳近5万元的上诉费,这究竟是为什么?
5、该“判决书”认定原告两次起诉的是同一当事人属重复起诉乌苏市祭祀,而从判决内容明显可以看出,前一次起诉的被告是巴州天骄棉业公司,本案起诉的是沙湾县金龙棉业公司,属完全不同的当事人,法官为何睁眼说瞎话呢?
6、该“判决书”认定本案为重复起诉乌苏市祭祀,应当适用民诉法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而乌苏法院却运用与重复起诉毫不相关的证据规定作为依据,龙首公司两起案件从未涉及过合作社问题,而乌苏法院却依据《农民专业使用社法》进行判案,真是风马牛不相及!
7、该案审理时乌苏市祭祀,林栋法官未审先决,17名旁听人员曾反复向该院书记马彦东反映过程序违法问题,马彦东说,需要按林栋程序进行,不然就乱了……结果一错再错,这份判决书就是在马彦东书记监督下,抱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作出了的“史无前例”的判决书!
8、这份判决书是怎样产生的乌苏市祭祀,是法官写的还是法院的勤杂工写的?还是马彦东依照《党章》的要求写的呢?
这样的书记乌苏市祭祀,这样的法官,这样的判决书,这样的腐败……老百姓敢进这样的法院打官司吗?请有关部门管管这个没有法律的法院,心中没有党和人民的马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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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乌苏法院的判决书一份
供稿人:刘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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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