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儿子张守印,改革开放后在玉门市打工,于2001年5月因与同行李占伟(邓州市赵集人)发生纠纷,被其故意伤害致死,玉门市法院经审理后做出【2002】21号判决,民事赔偿27814.15元×70%即为19469.90元,该判决数额不公,为什么在抚养费中不计算受害者当时两岁的儿子(张晓),且在判决书中显示:待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可至今已达十二年之久,我们还得不到该法院的执行,分文未见玉门市祭祀。难道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前提下,玉门市法院是一个虚设机构吗?公民的人身伤害还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吗?
当玉门法院判决之后,我们身在河南邓州,多次去玉门市法院催办,次次推诿,这些年来,由于该院的不作为行为,给我家引起的差旅费、住宿费、生活费及精神受到严重的伤害,造成的巨大损失,使我们雪上加霜玉门市祭祀。我们去玉门找法院不行,我们进京属于非访,处于山穷水尽,走投无路,无乃我们期盼着正义的媒体力量,为我家的遭遇说说公道话,让玉门市法院这些不公正、不作为行为受到全社会的舆论谴责。并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对该院的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网民:程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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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