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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康市二级法院隐藏证据、在法律文书中编造依据的情况控告:安康市祭祀

控告

    ---关于安康市二级法院隐藏证据、在法律文书中编造依据的情况控告

     控告人:王相安安康市祭祀,男,出生56年3月6日,住陕西省安康市大桥南路西巷11号,身份证:612421195603060374

  被控告人:汪程,汉滨区法院原民庭副庭长,现任执行局副局长安康市祭祀。

  被控告人:李丹,女,安康市中级法院民庭审判员,审判长安康市祭祀。

  被控告人:赵国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现退休安康市祭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证据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事实的根据“、法官法第三十二和三十三条等规定,及近日最高法院在召开全国法院2018年反腐工作视频会强调坚持零容忍惩治司法腐败,承诺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每的勇气整治法官腐败的痼疾和反司法腐败大气势,持提出控告安康市祭祀。

  一、原由:本人建私房和承建人张小琳签订是大包合同,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外墙时,因没遵守施工规范,粉刷施工不到两小时一民工违规操作从7楼摔死后,张小琳2006年3月从土地撤走,并留下停工申请书为据安康市祭祀。停工后本人多次找张小琳协调让其继续施工,张小琳仍坚持不再施工,后来干脆避而不谈。无可奈何的我在停工5个月后,2006年7月底组织对张小琳丢下的工程进行施工并付了款,7个月后完工。2008年张小琳以大包合同为依据将本人诉至法院,要求按大包合同内容给付全部工程款。因事实是没有完成大包合同施工项目,所以就引导出制造虚假证据和法官徇私枉法的恶劣诉讼行为。本人给后期施工人付款,施工人在庭审时出庭和庭审后法官的调查都得到证实,可在判决书中认定张小琳完成了大包建筑合同内容,判决本人重复支付施工款。判决书反映出施工人员同一施工项目中重复收取施款。由此,本人将施工的当事人诉到法院,诉求返还重复收取的施工款。此案被汉滨法院压制三年多不审。省高院首次将建筑合同错案发回重审时,并特别要求将两案合并审理,可是,基层法院设置种种障碍阻止两案合并审理,诱导当事人误入法官设计的圈套。本人案件在多年裁判中了暴露安康法官在腐败枉法途中越陷越深的行为。

  二、控告请求: 

  1、依法核实汪程因何汄定、并隐蔽伪证,为何将“伪证”装进卷宗;李丹为啥敢在法律文书中歪事实、捏造依据;赵国海身为法院高层领导,退休后是啥因素促使其到高院插手案件疏通关系安康市祭祀。

  2、追究汪程、李丹、赵国海等人隐藏证据、伙同当事人制造伪证、并在法律文书中捏造证据、违犯法规的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安康市祭祀。

  3、依法对建筑合同和返还财产两案提起合并再审安康市祭祀。

  三、事实与理由:

  (一)、汪程:案件中担仼主审和审判长安康市祭祀。 

  1、在案件审理阶段,张小琳提交工程验收证据材料只是15页(反映只是主体验收),汪程在(2008)安汉民初字1246号第5页第25行中认定:“原告方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价书,各分项工程验收录、施工图纸,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安康市祭祀。本案争议焦点就是没有完成大包合同工程量,没有完成的分项工程,就没有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省高院第一次再审时除一审提交15页验收资料外竟发现卷中又出现100多页工程验收资料,再审肖法官以100多页工程验收资料徇问本人为何签了字又不认,本人看后回答不是我签的,并且说明一二审时法庭从未出示和质证这100多页验收资料,当时我将这100多页资料在省高院內复印。后经安康中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70多页,结论都是“伪证”。且被鉴定的75页“伪证”中,多页中有汪程亲笔签署“与原件核对无异”。如此大批伪证出现卷宗中,在法院系统应该是捍见的。

  2、汪程(2008)安汉民初字1246号判书认定“周大海于2006年3月12日出具的收到王相安付砖款8040元收条,因有唐定元2006年3月10日向项目部申请停工的申请书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安康市祭祀。判决认定停工及本人购材料施工等,证实张小琳没有完成大包合同內的工程量,并有当事人出庭证言和庭后汪程对十多名当事人的笔录的证据相符,相互印证,形成非常完整的证据链。汪程却全然不顾,以特权赤裸裸的徇私枉法,毫无顾虑的否定非常完整的证据链。

  (二)、李丹:首次审理为主审法官,二次和三次审案为审判长安康市祭祀。

  1、法官李丹为掩盖下级法官腐败枉法行为,费尽心机的瞎编乱造、移花接木,在(2012)安民终字0043号判决书,第8页最后一行上认定“审判员问:上诉人,验收单是不是你验收签的字?王相安答:一至七层都是我签的字,时间也对”安康市祭祀。资料明确显示是本人对一至七层主体分项验收签字,判决书中却用其替换汪程在判决书认定的75页“伪证”。况且一至七层主体验收单上清楚显示是主体分部,签字时间是2006年4月,是房建完工前十个月签的字,判决书中表明是分项工程还没有施工本人就将工程验收签好了字??上诉期间一再要求处理“伪证”的恶劣行为,对此李丹表现很烦躁,并说:以后判决如不用“伪证”,那就不是伪证的证据了!所以,0043号判决书出现用一至七层主体验收替换“伪证”证据的枉法行为。

  2、上面是李丹在枉法时还找个“依据”,下面李丹竞然不须任何依据,无中生有的捏造依据写进法律文书之中:(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194号判决书中认定“罗克元做的塑钢窗、陈述清所做的室内楼梯、室内门,在汉阴分公司诉王相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也已被鉴定为漏项工程,工程款在汉阴分公司的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无论怎么去查,绝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鉴定塑钢窗、室内楼梯、室内门这几项是漏项工程!在十多份的判裁决书中,更没有一份判裁决书中显示鉴定塑钢窗、室内楼梯、室内门这几项从总工程款中给本人扣除安康市祭祀。可悲啊-----陕西安康人民法院!

  3、(2014)00194号判决书第8页第20行至第25行:“王相安以唐定元徇问笔录、停工申请证明汉阴分公司因工地事故放弃施工,可与唐定元出庭证言和出具的证明不一致”安康市祭祀。唐定元的调查笔录是审判长汪程等二人庭审后调查做的,停工申请是张小琳亲自签发的,二项事实依据在证据使用上是无可非议的,可是,李丹枉法的以张小琳骗取不识字的唐定元(事唐定元证实:张读让其签字的内容与实际不附)签字的证明(法庭中未质证),随心所欲的否定证人庭审中证言、庭后调查笔录、判决书中己认定过的停工申请。李丹在明显徇私舞弊使用证据。

  (三)、赵国海:省高院多年的老大!虽已退休,可对案件如何办理具备超强的运作能力,由他提拔的曹建国副院长,又是案件的主管院长,张小琳家门中的姐姐是赵国海多年的眼枓保健医师安康市祭祀。

  1、当案子首次再审案到省高院,赵国海找主管院长后又找办案法官,当时办案是位学者老法官,并有着一颗正义法官自身的执法良心,他排除了赵国海对案件的说情干扰,将案件事实提交省高院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结果定为错案发回重审纠正安康市祭祀。

  2、在省高院后来再审程序中的年轻法官,为了私利和个人的权益,对有老院长和主管院长的意愿,她们为利事从安康市祭祀。不得不遵附领导意图。其突出表现在2016年省高院的再审,案件刚到主审法官朱玉红手中,当时在庭证前了解情况和听证会中,初期显示出朱玉红审理案件还算是公正。听证会中问案直击判决书中的枉法点,当时有三秦都市报、民生热线、北京华夏时报住西安站、法制周刋住西安站等四名记者到听证会旁听,庭证会结束后,他们当时感觉高院法官还能公正审理。2016年12月20日朱玉红和审判长桂红等四人来到安康施工现场调查,当时在安康的几名施工人到现场证明事实。所以朱玉红应该对案件事实清清楚楚。可是,一段时间过后,赵国海插手案件后。朱玉红几次通知本人和律师到高院协调,协调谈话中透露出本案在高院有可能不维持,第二次谈话协调更加明确说明本案在省高不可能纠正,而且她们请我的西安雷律师做好我案件不能纠正后的维稳工作。

  3、在赵国海对案件审理的干涉中,我还是多次当面向朱玉红法官陈述基层法官在判决中的多处明显错误,还特别提出李丹在判决书中认定塑钢窗和楼梯扶手为漏项工程是在凭空捏造事实,有意践踏法律的行为,朱玉红竟然肯定的说“基层法院认定的事实不会有假”安康市祭祀。而且本人又还多次将判决文书中枉法造成错误之点书面邮寄给朱玉红、桂红、曹建国,可是她们却置之不理,打电话她们却一反常态,并态度蛮横。无奈,法规没有人情硬?

      综上所述:在十几份裁判决书中,枉法点确实太多,不在一一列举安康市祭祀。汪程、李丹、赵国海身为执法懂法的官,他们的职务大小不一,他们都拿着人民供给的奉録,默契合作干着是徇私枉法的构挡。在执法中弄虚作假,当隐蔽的伪证被发现后,他们不是去依法纠错,反而不择手段、极力歪曲事实、相互掩盖错误,并肆无忌惮的在法律文书中编造虚假依据。关键是:他(她)们的所做所为是代表着政府的行为,代表着公检法对公民的态度,代表着社会是否稳定的途径。她们毫无底线的腐败,真正的是在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在激化人民群众对政府矛盾的上升,是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的根本原因。所以,我控告他们以拥有占有法律的权力而无视法律,滥用职权、“强奸”法律,满足私欲,请求领导调查本人反映的情况,处理腐败枉法法官,维护法律和党纪的尊严,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控告人:陕西安康市大桥南路西巷11号:王相安

         电话:18991550555   13319155768

  邮箱:wangxiangan666@163.com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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