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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金沙县 金沙县法院不作为、渎职 致使农民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已扎口]:毕节市祭祀

贵州金沙法院执行局顶着生效判决不执行致农民工无生机

  我是胡正能毕节市祭祀,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农民,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岩孔街道箐新村田湾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6901041656,联系电话:13595764464

  呈请各级领导督促处理的问题共计4个,前3个问题已于2021年5月29日通过互联网《关于贵州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严重渎职失职的情况反映》作出呼吁毕节市祭祀。由于金沙县相关部门(党政部门)和开发商勾结,开发商的利益与政府的利益问题导致法院执行局与政府部门,开发商,执行局形成蜘蛛式的关系网后,导致1000多农民工失去应得的劳动报酬,法院执行局顶着生效判决书不履行执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可以查封开发商开发的楼盘进行拍卖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可执行局就是不给执行,现把执行局不履行执行义务的4个问题依次作陈述分解:

  第一个问题:张帮强因需要缴纳四川某工程保证金,向胡正能借款35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约定后,胡正能于2016年4月16日向张帮强的贵州农信账户转款35万元,借款到期后,胡正能向张帮强催要借款,张帮强称四川工程没有做成,承诺于2016年7月28日偿还借款,并于当日向胡正能出具借条毕节市祭祀。如到期不还,将自己所有的贵F99563号大众牌越野车作为赔偿损失。该笔借款超期后,张帮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胡正能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庭审质证于2018年9月18日下达了“(2018)黔0523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帮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胡正能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从2017年6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胡正能利息于本息还清之日止。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日生效,胡正能申请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局顶着生效判决不给予执行。

  第二、胡正能与贵卯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金沙县贵卯工业园土建工程项目签订了《劳务合同》,将孔桩石方开挖、项目部厕所、配电房等发包给胡正能修建毕节市祭祀。《劳务合同》签订后,胡正能组织200多号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及图纸要求进行开工竣工,经验收结算,贵州贵卯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欠胡正能劳务费、农民工工资280万元,贵州贵卯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履行给付义务。胡正能被逼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经庭审质证,于2019年8月19日下达(2019)黔0523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州贵卯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正能的保证金及工程款共计280万元,判决书于2019年8月29日生效,胡正能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顶着生效判决不履行执行义务,导致胡正能无法支付200多号农民工的工资,导致农民工天天到胡正能家中要工钱,导致胡正能全家无法在家安心生活。

  第三、胡正能于2016年12月9日与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金沙县鸿泰城建设工程二期21#、22#、23#、24#楼房发包给江都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因工程管理需要组建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鸿泰城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为《劳务承包合同》,将其承建的金沙县鸿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21#、22#、23#、24#四栋房土建部分工程劳务施工承包给胡正能组织承建毕节市祭祀。合同签订后,胡正能组织近300号农民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规划图纸进行如期施工竣工。通过结算,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欠胡正能的劳务费、农民工工资等510万元。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胡正能被逼无奈,只好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法院于2020年7月2日受理后,组织庭审质证,于2020年12月20日下达(2020)黔0523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胡正能工程款510万元,判决于2021年1月14日生效,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顶着生效判决不执行,导致300多号农民工领不到务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的孩子有的不能上学,有的失学。胡正能无法支付巨额的农民工工资,导致部份农民工闹上门要务工费。

  上述三个早已生效的判决书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顶着不执行,导致劳务合同责任人无法支付巨额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劳务合同责任人不敢在家生活,导致农民工的孩子不能上学,失学恶性循环的社会矛盾升级毕节市祭祀。

  第四、2017年7月28日,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投资开发的金沙县鸿泰城建设工程二期(16#、17#、18#、19#、20#)五栋楼房发包给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荣翔建设有限公司将五栋楼的土建工程发包给胡正能组织工人承建,并于2017年10月28日与胡正能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签订后,胡正能组织500多号农民工严格按照合同约订的工程进度、质量标准、规划图纸进行施工,经验收部门鉴定合格进行验收,验收后,贵州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2017年10月28日与胡正能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毕节市祭祀。胡正能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正能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荣翔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7540122元(具体金额以评估为准)毕节市祭祀。经第一次评估,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下欠胡正能的劳务费、农民工工资为5735488.20元;第二次作假评估为: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下欠胡正能劳务费为:“贵州开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开【2020】建价鉴定第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确认金额为11071853.44元。原告胡正能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胡正能的借款,代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代付塔吊款、施工电梯等各项款共计5735488.20元,案涉工程18#—20#楼负一层建筑面积及裙楼负一层建筑面积合计6008.4平方米金额为2102884.00元,合计7838372.00元,该款应从评估的被告应当支付的11071853.44总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即11071853.44元-7838372.00元等于3233481.24元。”经庭审质证后,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制作(2019)黔0523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州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正能的工程款(劳务费)人民币3233481.24元,并以3233481.2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该款付清之日止。法院不采信第一次的评估金额,采信第二次评估金额。判决书下达后,胡正能不服,不服的理由:1、第一次评估报告是经过法院、荣翔公司和原告方到现场指认作出的评估,评估费总价30万元由胡正能付给评估公司,第一次评估报告征求意见书称:“未建荣翔公司提出地下室评估方量”,为什么在156号评估报告中出现地下室评估的方量?2、156号评估报告是荣翔公司、法院、评估公司私自作出的胡正能未参与且案件中当事人莫凡不在场的评估报告,是不能定性地下室的平方面积数的量,从案件中,荣翔公司私自付给贵州开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费5万元,导致金沙县人民法院、荣翔公司、贵州开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造假。第一次评估荣翔公司应支付胡正能的劳务费、农民工工资合计11253540.68元,加上待确认金额396486.72元,减去胡正能在荣翔公司领取的借款、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代付塔吊等、施工电梯款项共计5735488.20元,等于5914539.20元。第二次评估造假擅自将胡正能的劳务费多扣2681057.96元。作为一个农民工被克扣2681057.96元的劳务费是什么概念?设想这一问题叫做人民法院擅自勾结开发商未经胡正能和涉案人莫凡到场擅自作出不公平的评估后,法院与开发商、鉴定公司三家获取2681057.96元侵吞的具体行为。上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毕节中级人民法院既然维持(2019)黔0523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少判2681057.96元的劳务费该怎么办?申请再审?申诉吗?天下乌鸦一般黑啊!

  综上四个判决书: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顶着生效判决书不查封开发商所开发的房子楼盘进行拍卖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擅自出资5万元钱未经胡正能和涉案人莫凡到场,将胡正能应得的劳务费少评估2681057.96元(即在第一次评估的基础上少评估2681057.96元)该不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拒绝支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由人民法院进行行政拘留,拘留后拒绝执行的,将判决书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到人民法院作刑事处理毕节市祭祀。执行局顶着不办,望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督促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职,将胡正能的劳务费执行到位。望再审法院能纠正金沙县人民法院、毕节中级人民法院少判胡正能的劳务费2681057.96元,盼早日处理好,让上1000号农民工领取自己的劳务工资吧!

  202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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