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之书

诞生于2010年,专业的公墓陵园管理系统、网络祭祀系统。

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叫域山、奄龙山林地纠纷处理内幕:崇左市祭祀

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叫域山、奄龙山林地纠纷处理内幕

   核心提示:该林地纠纷自2004年2月起至今7年多,多次引发村民群体冲突,并致多人受伤崇左市祭祀。若不尽快解决,随时可能引发更大冲突,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然而就这样一个急需政府解决的民事纠纷案件,却历时七年,政府始终难以解决。其中有无猫腻,不得不令人费解?!

   叫域山、奄龙山山林,原为宁明县板棍乡大集体化时的乡办林场,原规划面积4000亩,现实有面积2649亩,林地上有松木约6000m3,可采割松脂松木约50000棵崇左市祭祀。该林场1983年林业“三定”时仍保留为板棍乡集体经营,1984年12月31日板棍乡政府与本乡村民宁志成、李世崇签订《承包山林责任制协议书》,将经营权承包给了宁志成和李世崇,1985年至1989年宁、李二人与胡汉游等人合作造林完成现有山林。

   2004年2月宁明县那楠乡那敏村叫堪第二村民小组村民强行到该山林采割松脂,从而引发纠纷崇左市祭祀。

   应李世崇、胡汉辉申请,宁明县政府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宁政裁决字[2004]23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宁明县那楠乡那敏村叫堪第二村民小组不服,向崇左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崇左市政府于2005年8月5日作出崇政复决字[2005]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宁明县政府对本案重新调查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宁明政府重新取证调查后,于2006年9月1日再次作出宁政裁决字[2006]20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宁明县那楠乡那敏村叫堪第二村民小组又不服,又向崇左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崇左市政府于2007年2月13日再次作出崇政复决字[2007]11号行政复议决定,再一次否决宁政裁决字[2006]20号决定,要求宁明县政府再一次重新调查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崇左市祭祀。当事人之一宁志成不服崇政复决字[2007]11号,于2007年5月25日向宁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宁明县人民法院于当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7年9月4日作出了维持崇政复决字[2007]11号的判决,要求宁明县人民政府再次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然而从2007年9月4日起至今三年半过去了,宁明县人民政府依然没有作出任何新的处理决定崇左市祭祀。

   是不是该案件真的复杂到非等十年、二十年才能得到解决的地步?崇左市祭祀!

   根据县、市政府及人民法院的调查崇左市祭祀,本案件中能够认定的基本事实有以下六条:

   1、纠纷山林面积710亩,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崇左市祭祀。

   2、50年代宁明县板棍公社在纠纷山林一带办林场——九拾麓林场,1960年解散,1983年林业“三定”时原乡办林场林地(即纠纷林地)未落实给任何生产队,1984年12月31日与本乡宁志成、李世崇签订《承包山林责任制协议书》,明确该纠纷山林属板棍乡人民政府所有崇左市祭祀。1989年6月15日板棍乡人民政府与胡汉游等人签订《合作造林合同》,并附有该纠纷山合作造林设计图。1985年12月15日宁明县林业局营林站《宁明县八五年度贷款造林验收情况报告》附贷款造林检查验收表,明确注明李世崇、宁志成在大石麓、九十麓种松树。竹什组提供《板棍乡上松村竹闸屯、板乐屯李世崇和宁志成承包荒山造林规划设计说明书》,明确标有承包人造林规划图。2003年2月28日李世崇、胡汉游等人将其名下山林经营权转让给胡汉辉经营,2004年1月1日宁志成将其名下山林经营权转让给黄湖经营。

   3、叫堪二组提供有3本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其四至范围经国营派阳山林场陆庭广工程师鉴定为在纠纷地内,可其表示以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为准;而林业局高级工程师鉴定为在争议的叫堪岭、浦北旗北面一带山林,不在叫堪二组《划定山界林权列册登记表》和《宁明县自留山使用证》范围内崇左市祭祀。

   4、1989年5月那楠乡人民政府叫堪山合作造林设计图,造林位置不在该纠纷山林崇左市祭祀。

   5、1992年县土地局土地详查时,经那楠乡人民政府那敏村公所、板棍乡人民政府上松村公所代表签字盖章,该纠纷山林在板棍乡行政区域范围内崇左市祭祀。

   6、叫堪2组提供1995年《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4本,证内填有叫江水田面积0.8亩、1.4亩、0.9亩、1.153亩,共4.253亩,可实地面积为8亩崇左市祭祀。

   因篇幅所限崇左市祭祀,这里仅对崇政复决字[2007]11号及宁明县2007年9月4日的判决所依存的5点证据略作点评:

   1、叫堪第2村民小组3个村民获得的社员自留山证从经营事实的角度来讲,它可以证实叫堪第2村民小组对争议山林具有经营事实崇左市祭祀。

  【点评】:关于叫堪2组3个村民的3本自留山证是否合法,市政府和县法院忽略了下面一大疑点:国营派阳山林场陆庭广工程师鉴定为在纠纷地内,可其表示以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为准;而林业局高级工程师鉴定为在争议的叫堪岭、浦北旗北面一带山林,不在叫堪二组《划定山界林权列册登记表》和《宁明县自留山使用证》范围内崇左市祭祀。究竟该取信谁的鉴定结果?

   2、从‘林业三定’以来叫堪第2村民小组这3个村民及其他村民就在争议地范围内进行经营种植经济林如八角林等,并且在争议地内叫堪第2村民小组经营有8亩旱田,具有历史经营事实崇左市祭祀。

  【点评】:这一点,也很难让人信服崇左市祭祀。因为在乡与乡甚至是县与县荒野交界区域,一个乡或县的村民到另一个乡或县的行政区域零星种植绝非个案。

   3、板棍乡人民政府与原先宁志成及李世崇等人自1984年以来签订的有关如《承包山林责任制协议书》等,将争议山发包给宁志成等人承包的行为,不能视为板棍乡人民政府对争议山林有经营事实,也仅能视为宁志成、胡汉辉及李世崇等人在争议地内有投资经营的事实崇左市祭祀。

  【点评】:荒谬之至崇左市祭祀!难道只有板棍乡人民政府的书记、乡长或其他工作人员亲自经营纠纷山林才能代表板棍乡人民政府对争议山林有经营事实吗!

   4、1992年宁明县土地局对板棍乡及那楠乡的土地详查资料确定纠纷林地在板棍乡行政区域内不能作为确定争议山林权属的参考依据崇左市祭祀。对山林土地权属的确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已明确规定,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权,而宁明县土地局作为宁明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无权对山林土地进行确权,他们作出的土地详查资料对山林权属确定无法律约束力。

  【点评】:更是荒谬之至!《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崇左市祭祀,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权,而宁明县土地局作为宁明县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正是代表县政府对辖区范围各乡镇土地进行详查并确权的最合法的部门,竟说无权对山林土地进行确权!难道只有宁明县人民政府的书记、县长亲自收集详查资料并确权才能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确权?!

   5、板棍乡人民政府对争议山林无合法的所有权,无权将争议山林发包给他人经营崇左市祭祀。

  【点评】:1992年县土地局土地详查时,经那楠乡人民政府那敏村公所、板棍乡人民政府上松村公所代表签字盖章,该纠纷山林在板棍乡行政区域范围内崇左市祭祀。板棍乡人民政府50年代,在纠纷山林一带办林场;1983年林业“三定”时原乡办林场林地(即纠纷林地)未落实给任何生产队,仍保留为集体经营;1984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签订《承包山林责任制协议书》,承包给宁志成、李世崇等经营。以上事实说明,板棍乡人民政府不仅对纠纷林地有所有权,而且也对纠纷林地一直具有经营的事实。

   显然:叫域山、奄龙山山林纠纷案件原本是一个不太复杂的案件,其土地所有权和山林经营经营事实都是很明晰的崇左市祭祀。然而经过县政府的两次处理决定、市政府的两次否决和县法院的一次判决后,问题反而更复杂了………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 Copyright By 生命之书.Some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生命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