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执恢8号’案件授权人防城港市祭祀,要投诉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苏*工作不作为,整个事件经过如下 :
2019年3月13日,案名为‘***执恢8号’ 的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结案防城港市祭祀。被执行人通过第三人将案件借款金额进行了足额偿还,按港口区法院要求还款金额打入了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的账号。
被执行人因为这个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号将被执行人土地(不动产权证书:***58)进行了查封,3月13日被执行人履行还款责任,同时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在3月21日出具了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防城港市祭祀。负责本案件的执行法官苏*却总是找出各种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直至现在该块土地仍处于查封状态。我想试问执行法官苏*,该案件已结案,结案通知书已经下发,你有什么权利持续查封别人的土地?你的工作标准是什么?结案通知书已经下发,作为该案的执行法官持续查封被执行人土地的意图是什么?身为国家法务公职人员,本来当天结案就可以协调处理的事情,为什么到你手里可以一拖再拖?
一、沟通过程
1、3月13日被执行人通过第三人足额履行了借款纠纷金额(其中含利息、执行费在内)防城港市祭祀。被执行人当天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苏*申请,要求法院解封该案件查封的土地及银行账户等,并要求反馈(按理法院应该立即协助被执行人解封该案件所有被查封的土地和银行账户等)。
2、3月13-15日期间,本人多次与苏*沟通,关于解封被执行人土地事宜,都被执行法官苏*回复没这么快等说法推脱掉防城港市祭祀。
3、3月16-21日期间,经与防城港执行局多次沟通,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在3月21日出具了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防城港市祭祀。
4、3月22-24日期间,本人与苏*沟通,关于解封被执行人土地事宜,苏*回复需要领导批示为由持续推脱防城港市祭祀。
5、3月25日,因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已经下发多日,被执行人以书面方式向法院申请三天内解封该案件查封的土地,同时恢复至申请人名下防城港市祭祀。
6、3月26-3月31日期间,本人与苏*继续沟通解封该案件查封的土地事宜,苏*仍然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脱防城港市祭祀。
7、4月1日,本人再次电话联系苏*,沟通土地解封事宜,苏*给的反馈是港口区法院未查封此地块,还需证实防城港市祭祀。
8、4月2号,被执行人去国土资源局咨询,名下位于防城港公车新城地块仍处于查封状态,查封的信息为:2019年1月8日被港口区法院查封防城港市祭祀。通过电话与执行法官苏*沟通,给的反馈是要求被执行人本人来港口区法院沟通。(作为该案的执行法官,对于该地的查封与否说不知情,这是失职还是推脱?再说该案件法院已下发结案通知书,你还有什么理由要求被执行人再来沟通?)
9、4月3号,被执行人与苏*电话沟通,苏*要求被执行人于4月9号见面沟通土地解封事宜防城港市祭祀。
10、4月9日,被执行人按执行执行法官的要求到了防城港区法院,苏*法官不在,经询问得知出差玉林防城港市祭祀。
二、案件疑问
通过以上种种防城港市祭祀,让人对执行法官苏*的工作方式产生了很大的疑问:
1、该案结案后防城港市祭祀,被执行人已经通过与苏*沟通申请,要求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立即解封该案件该法院查封的土地,为什么迟迟得不到解决?
2、该案结案通知书下发后防城港市祭祀,该案件执行法官苏*在执行过程中总是以各种原因为由拖延,为什么迟迟不愿意下裁定书对查封的土地进行解封?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与目地?
3、该案在执行期间防城港市祭祀,做为法院执行法官的苏*为何总是做设障动作?
(1)、计算借款银行利息事件:法院内部有计息系统,执行法官苏*却要求被执行人自己去银行核算和打印防城港市祭祀。出于何意?
(2)、4月2日,被执行人去国土资源局咨询,名下位于防城港公车镇地块仍未解封防城港市祭祀。通过电话与执行法官苏*沟通,给的反馈是港口区法院未查封此地块,还需证实,作为该案的执行法官,对于该地的查封与否竟全然无知!可能吗?(经核实该块土地于2019年1月8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查封)真不敢相信法院里有这样的执行法官?
三、案件诉求:
1、该案已下发结案通知书,根据一案一事的原则,要求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立即解封该案件该法院查封的土地及银行账户等,并给予反馈防城港市祭祀。
2、该案已下发结案通知书,针对执行法官苏*在案件执行中的种种设障,要求更换执行法官对接该案后续解封等工作事宜防城港市祭祀。
3、作为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执行法官苏*的这种工作行为,请相关部门和领导给予严查防城港市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