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查明火灾原因为大昌市场二楼拟开业的大埔县湖寮镇海棠四季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海棠四季)委托王某(男,汕头人)、林某、刘某等人进行电焊操作,因作业不当,火星掉落到一楼邓某(女,大埔人)经营的香纸烛摊档上,导致引发火灾梅州市祭祀。此前进行电焊施工时,邓某曾经善意提醒作业工人,火星掉落会引发火灾,可工人不以为然。
火灾事故发生当晚,湖寮镇派出所、大埔县消防大队先后到达现场,香纸烛摊档老板邓某接到家住大昌市场楼上住宅的朋友的电话后,亦到场查看梅州市祭祀。因当晚消防大队灭火后现场一片狼藉,香纸烛摊档上方的光管灯光昏暗,时间较晚,邓某并未对所受财产损失进行清点,且现场已被消防大队拉上警戒线保护。
6月26日上午约8:30,当邓某到现场查看时,亲眼见到摊档被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王某等五人进行破坏,市场上其他摊档的商户们可以作证梅州市祭祀。邓某将该情况反映给消防大队调查人员杨某,得到的答复是:破坏了就破坏了,那就算了。这是纵容违法人员践踏法律,这是纵容违法人员在打大埔县消防大队的脸面,这是纵容违法人员进一步侵害火宅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6月26日下午至晚上,消防大队派人与邓某到摊档上清点所受损失,登记直接经济损失为48500元梅州市祭祀。
后来在处理过程中,消防大队调查人员杨某通知邓某到局沟通,可并未通知王某等人、海棠四季超市负责人、大昌市场物业管理方共同到局协商处理,且明确告知邓某,处理进展会及时通知梅州市祭祀。
7月4日下午14:30,邓某接到杨某通知到达消防大队,杨某出具编号为埔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让邓某签名梅州市祭祀。并且,当场才告知,火灾现场被烧毁、淋湿的物品于7月3日经消防大队同意,已由市场物业管理方派人清理。
邓某当场对《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表示不服,认为所受损失是48500元,而不是8070元,《认定书》上所列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单价均远远少于邓某与消防大队调查人员杨某清点财产损失时确认的情况,拒绝签字梅州市祭祀。杨某解释物品单价咨询过物价局,并且经过相关调查,以邓某拒签为由,不允许邓某将《认定书》带走。
7月7日上午,邓某及其儿子陈某等亲属再次到消防大队沟通,陈某依据消防大队办案的法规《火宅事故调查规定》指出,即使当事人不服拒签,仍然可以拿走《认定书》,调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梅州市祭祀。杨某这才同意邓某拿走《认定书》原件一份。同时,陈某在查看杨某提供的办案材料中看到,另外一份《认定书》原件上仅有王某的签名,而不是《认定书》上列明的王某、林某、刘某等三人。
同一天上午,邓某到湖寮镇派出所报案,拿到《报警回执》一份,受理人员告知办案权限在大埔县消防大队,报案的作用不大梅州市祭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宅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等法律法规,邓某认为大埔县消防大队在办案过程中实体、程序均违反相关规定梅州市祭祀。理由如下:
一、《火宅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七条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梅州市祭祀。事实上消防大队在火宅事故发生后,虽然用警戒线围住火宅现场,可并没有依法进行公告,直接导致王某等人罔顾法律法规规定,故意破坏火灾现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梅州市祭祀,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梅州市祭祀,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梅州市祭祀,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梅州市祭祀,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梅州市祭祀。
事实上在杨某提供查阅的办案材料中,没有王某等人接受处罚的书面凭据梅州市祭祀。
三、《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梅州市祭祀。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梅州市祭祀。
事实上,消防大队调查人员杨某在办案过程中,从来没有召集受害人邓某、火宅事故直接责任人王某等人、海棠四季负责人、大昌市场物业管理方等到场处理,而是单独与邓某沟通梅州市祭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梅州市祭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梅州市祭祀。
在消防大队7月4日做出《认定书》,通知邓某到局签字确认之前,火灾现场被烧毁、淋湿的物品所有权人还是邓某,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处分梅州市祭祀。然而,7月3日消防大队同意市场物业管理方派人清理火灾现场,采取毁尸灭迹的极端做法,且没有提前通知邓某。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相关单位及个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作为执法人员的邓某,知法犯法,没有履行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五、《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梅州市祭祀。
7月4日、7日邓某先后到消防大队沟通情况时,要求将相关办案材料复制或拍照,办案人员杨某答复只能带走《认定书》原件一份,其他资料可以查阅,不能复制或者拍照梅州市祭祀。
六、调查人员杨某称《认定书》认定直接财产损失为8070元,是经过向物价部门咨询,并且向相关实体店调查过的结果,可在提供查阅的资料中无以上调查的书面凭证梅州市祭祀。
另外,杨某认定损失的视频、相片来自现场另外一家香纸烛摊档商户安装的监控视频的录像及截图,该监控拍到邓某摊档三分之一的区域,三分之二的范围是杨某根据推断,进行纸箱堆放模拟还原现场,从而做出结论梅州市祭祀。邓某在大昌市场经营香纸烛生意二十年,堆放物品的价值岂是仅凭调查人员模拟还原现场能准确得到接近结果的?而且,很多纸制品被淋湿后,放置自然风干,不列入损失范围;有些蜡烛被踩扁、踩断,也不属于损失范围......以上物品的价值固然没有完全丧失,可已经严重受损,既不能退回给供应商,也不能售卖。如此认定直接财产损失,是对调查工作的敷衍了事,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蔑视。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做出的认定显失公平。
七、综上所述,大埔县消防大队在处理这起火灾事故中违反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梅州市祭祀。
当执法部门不能依法办事,秉公办案,任由责任方践踏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一而再再而三侵害受害人正当、合法权益的时候,唯有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进行私力救济梅州市祭祀。邓某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梅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请复核,并保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各责任方的权力。
附件:
1、《火灾事故认定书》;
2、火灾事故发生当晚梅州市祭祀,大埔网的报道截图;
3、几经破坏的火灾现场相片若干张梅州市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