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告
首先要感谢党中央国务院和当地政府对矿山棚户区居民改造的关怀备至乐昌市祭祀。然后针对自有产权住房的矿企业职工不享受安置政策(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当地政府一纸补充公文,造成民怨升天。将民生工程演变成民愤工程,此类初步涉及336户棚改家庭群体诉求。
一、如何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回顾2000年前后,国有企业相继转制,国有资产流失乐昌市祭祀。唯有在井下工作终身,甚至病魔缠身的下马职工,仅靠百多元工资居住在矿山危房谋生。当时学校、医院、派出所相继撒离,社会治安极度差乱,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及单位并未对绝大部分职工群体进行房改或其他方式安置,因此大部分企业职工被迫搬离,并靠子女资助,借贷购房,分期交付,自力更生,自促加快危房棚户改造,故拥有自有产权房产。我们当时危房棚户职工没有享受任何搬迁和国家企业补贴,这就是原企留给我们的煤矿职工背景。
拥有(自有产权职工)不代表比其他职工富有,也不是因为当时国家或单位给了这批老工人有什么特殊照顾,这批老工人在原单位上的收入与目前享受棚改优惠政策的职工在收入,没有任何差距乐昌市祭祀。
60年代家庭实际情况是大部分有2-3个儿女,如今各自儿女成家,即使在外另拥有一套住房也无法满足住房需求,终须住回矿区老旧危房乐昌市祭祀。另此套商品房并不完全是职工所购,老职工70年代工资40元/月,到03年矿企下马时职工工资仅为300多元/月,工作20多年工资总和不过4、5万左右,而05年房价为600/平方,1套房屋至少花费5-6万以上,试想矿企职工为何能买得起房,均是儿女成才拼搏孝敬父母,我们职工省吃俭用所购得,期间困难无法言表。这部份老工人依靠子女资助,自行发杨艰苦朴素,省吃俭用,取得了一张房产证的证而以,就造成无法享受本次棚改政策是极度不公平,不合理的
二、政策朝令夕改
乐府棚改政策朝令夕改,时左时右乐昌市祭祀。乐府{2015}20号和乐府{2015}47号文件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并在2015年6月16日进行文件公示并已具备法律效力,深得人心。然尔在2015年10月13日夜间又突然发布一份《原坪石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的补充说明,并在补充说明中增加一条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已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房,只能领取一次性2.5万元现金搬迁奖励,不再享受棚改实物安置、货币安置等相关安置政策。补充条款与乐府{2015}47号关于安置对象互相冲突,公示过的政策修改如同儿戏,于理不合理。另补充说明中明文规定是参照了(粤府〔2014〕2号)文件同(乐府办〔2015〕47号文件,根据这两份文件所示,两份均没有明文规定已有自有产权房的职工住户不得享受安置政策,同一补充条款互相冲突,政策制定随意性及错误性显而易见,于法不合理。然尔乐昌市原坪石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同时将初审通过名单同步发布,本补充说明未从职工实情背景出发,一意孤行,也未充分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制定政策脱离民心,伤害群体性利益,仅以自有产权为由抹改棚改户安置,剥夺产权职工住户安置优待权利,于情于理于法均不合理,造成职工群体巨大身心伤害,民怨爆发,可谓制定政策的相关领导是否从群众利益出发,心系于民,为民执政。
三、关于政策与实际情况是否合理
棚户区改造是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乐昌市祭祀。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构建和谐社会与时俱进。
根据国务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14}2号文,第二款适用对象“以现居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国有矿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职工”乐昌市祭祀。国发及省府适用对象明确二个关键词,一、现居棚户区改造范围;二、自原参与改造的住户;显然有产权与国发及省府文件并不冲突。
根据乐府(2015)20号,乐府(2015)47号及其他各项棚改文件,棚改原则及对象主要针对三个关键词,矿企职工,危旧房屋及未享受过国家相关福利政策;显然有产权与早期公示地方及相关政府文件也无必然关系乐昌市祭祀。
再者,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5}1号文第二款安置对象,改造范围内主要针对三个关键词:一、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相关国家优惠政策;二、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企业;三、未房改职工住户;然而在韶府{2015}1号第三条款:安置政策 1、对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或选择放弃实物安置的职工住户,一次性给予每户2.5万元的安置补偿费,补偿后不再享受实物安置政策;乐昌市《坪石矿棚改区改造安置方案》补充说明第二款:截止2013年12月31日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只能领取一次性2.5万元现金搬迁奖励,不享受棚改安置、货币安置等相关安置政策乐昌市祭祀。可见,有自主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与上述关键词二“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企业”是两码事,不能在具体政策实施环节借题发挥,混淆视听,颠倒是非。
四、是否公平公正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3}25号文第五款:加强组织领导,其中:“要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乐昌市祭祀。广发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乐昌市坪石矿棚改办对国务院加强组织领导不作为,信息不公开,政策闪电公布,未准确解读政策,尊重群众意见,深入群众工作,自编自演(自有产权)闹剧,破坏良好社会氛围,俗话说,高楼大厦从地而起,这是事物的客观规律,不可置疑。
坪石矿和曲仁矿同属韶关市,也同属煤炭体系,而曲仁矿一万多棚户安置并未执行拥有自有产权不安置政策,为何坪石矿棚改特殊对待?是否做到了省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地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做到全省基本一致、整体平衡乐昌市祭祀。同是原坪石矿务局职工,初审名单审核是否做到了执行一视同仁?是否准确解读,信息公开?乐昌市棚改办公室鼠目寸光,白眼只盯着乐昌坪石棚改336户拥有自有产权。甚至煽动群众以揭发的形式重演文化革命群众斗群众,故而领导失职,群体愤慨。这就是制定补充政策领导所谓的公平、公正。
五、政策界定棚改适用对象的严格执行
根据韶府办(2015)1号,乐府办(2015)47号文件对棚户区改造定义,棚户区改造是我市政府为改造城镇和国有工矿企业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消除居住安全隐患而推出的民心工程乐昌市祭祀。改造适用对象界定是:”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
此条款定义了现在需要是居住生活在棚户的职工人员,如政府对此等不合理的政策(有自有产权不同等安置)一如既往认为合情合理,那么也请政府严格公平公正执行,对现未居住在棚改区的所有对象一律剔除(目前矿区危旧绝大部分职工在外居住),严格执行,做到真正公平公正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乐昌市祭祀。
因有房产所以不给同等安置,乐昌棚改办制混淆上级棚改精神制定实施不合理政策是在鼓励群众保持穷困潦倒等待国家救援?此政策一旦执行,全国待棚改或有机会棚改的或是即将享受国家优待政策的人民群众该如何作想,自力更生,脱贫致富,儿女孝顺等有可能提高家庭收入的均可能无法享受,此等不公不正不合理的政策是否会形成一种新的错误政策导向?有房产的职工同属于国企职工,住在危旧房屋,为煤炭事业奋斗一生从未享受过任何国家相关政策,各项身份均符合国家棚改安置,就因为有一纸房产所以不安置,试问政府出于什么考虑从哪方面依据制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出发了乐昌市祭祀。
事实胜于雄辩,我们坚决拥护(国发{2013}25号)、(粤府{2015}2号)文件精神,维护我们拥有“自有产权”矿区职工合法权益,参与棚改安置,拭目以待乐昌市祭祀。
注:以上观点代表坪石矿336户有自有房产职工意见诉求
报告人:有自有产权职工群众代表
2015年 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