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伤补充保险,是指由市医疗保险局作为投保人,为本市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被保险人)向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人)整体投保的保险鄂州市祭祀。工伤补充保险待遇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赔付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补充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工伤补充保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实施监管;负责全市工伤认定等工作鄂州市祭祀。市财政局要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工伤补充保险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共同完善工伤补充保险资金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第四条市医疗保险局负责工伤补充保险资金的划拨和待遇理赔的监管,并负责就经办管理、理赔程序等具体操作事项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鄂州市祭祀。每个合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1日止。
第五条 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工伤补充待遇理赔并协助做好工伤认定以及工伤预防、培训等工作鄂州市祭祀。
第六条工伤补充保险资金按照本市当期工伤保险费正常实际收入16%的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鄂州市祭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视资金运行情况,请示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对提取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市医疗保险局根据调整意见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