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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法院 不依事实为依据 不依法律为准绳 贪脏枉法 玩忽:邓州市祭祀

邓州市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依事实为依据邓州市祭祀,不依法律为准绳

  贪脏枉法邓州市祭祀,玩忽职守

  反映人:昌天义,男,汉族,现年52岁,身份证号:412930196504096732邓州市祭祀。家住构林镇余集村。

  被反映人:邓州市人民法院院长 杨俊华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庭长范东哲等人

  事实与理由如下:

  1、(1)2008年邓州市祭祀,邓州市人民法院在办理邓州市构林镇余集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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