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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司法机关蓄意炮制冤案----我的申诉:焦作市祭祀

河南省焦作市司法机关蓄意炮制冤案

  ----焦作市祭祀我的申诉

  (2010年9月6日)

  申诉人:屈凤岗 男 67岁 汉族 原焦作市经纬化纤公司卫生所退休医生 现住焦作市卫校西街油脂楼院322号

  被申诉人:张恒兴 男 70岁 汉族 现住焦作市新园路起重家属院11号楼

  申诉人不服焦作市博爱县法院(2009)博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撤销原判,还我清白,宣告无罪焦作市祭祀。

  申诉理由如下:

  一、博爱县法院谎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焦作市祭祀。庭审录像带、录音带和庭审笔录能证实博爱县法院说谎。

  二、博爱县法院明目张胆地把张恒兴“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篡改为“致张恒兴左尺骨下端粉碎性骨折”

  博爱县法院为支持自己的结论不择手段,篡改了博爱县检察院的起诉书焦作市祭祀。博爱检察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的起诉书说:“经依法审理查明,屈用手拧住张恒兴的左手腕致张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见博检刑诉(2009)117号起诉书第二页第二行)博爱法院的判决书却将它篡改为“博爱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用手拧住张左手腕致张左尺骨下端粉碎性骨折。(见(2009)博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四行)这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是人有目共睹。博爱县法院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手握国家公权力却使用下三滥的手段硬是把“段”字改为“端”。博爱县法院胆大妄为无视党纪国法。

  博爱县法院判决书中列举的证据有“……9焦作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证书证:张恒兴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见博刑初字第162号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一行)很明显,博爱县法院认定的结论是与它自己所列举的证据不相符的,是凭空捏造出来的,没有任何依据焦作市祭祀。而且采取拙劣的篡改公诉机关法律文书的手段以支持自己虚假的结论。

  左尺骨下段的意思是把左尺骨分为上、中、下三段焦作市祭祀,粉碎性骨折在下段,左尺骨下端的意思是粉碎性骨折在尺骨靠近手腕那头,“段”和“端”的含意明显不同,博爱县法院意图是将拧手腕与粉碎性骨折联系在一起以混淆视听,焦作司法机关枉法裁判的狼子野心不就昭然若揭了吗?

  我还有一份起诉书,是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和博爱县检察院说法一致的指控说:“屈用手拧住张的左手腕致张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见焦解刑诉【2009】119号起诉书第一页倒数第三行)焦作市祭祀。

  我们知道焦作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的结论,“张恒兴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的主要依据是焦煤中央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它们的内容需要是一致的,因为只有影像学检查才能提供客观的损伤证据焦作市祭祀。而且它们两者又经过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和博爱检察院的先后两次审查。他们都声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见焦解检刑诉【2009】119号起诉书第一页倒数第七行和博检刑诉【2009】117号起诉书第一页倒数第四行)那也就是说他们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实了博爱县法院以篡改法律文书为手段凭空捏造虚假的结论枉法裁判。

  博爱县法院笨拙的篡改手法属黔驴技穷,依法公正判决非其本性焦作市祭祀。因我的辩护词已对公诉机关对我的指控进行了猛地抨击。“我试问公诉人我是用手怎么个握法拧住张的左手腕的呢?又是怎么个拧法能致张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的呢?你能当庭演示一下让我们大家见识见识吗?常识告诉我们用手拧住手腕受力部位在手腕,腕部是最容易受到扭伤的,可他伤的应该是腕部的韧带或腕骨。怎么能伤到尺骨下段呢?更何况是伤到粉碎性骨折程度?前臂由两根骨组成,里面是尺骨外面是桡骨,手怎么握?又怎么拧?能让尺骨发生粉碎性骨折,而桡骨安然无恙的咄咄怪事发生呢?公诉人在给我们讲天方夜谭的故事,说的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作用力的方向指向尺骨才能使尺骨骨折,它与拧有关吗?从粉碎性骨折致伤原因分析,它应系坚硬物较猛烈地直接撞击的结果,而非手握持用力之所能为。他说明张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与屈用手拧住张的左手腕根本不具有因果关系。说我用手拧住张的左手腕本身就是虚构的,子虚乌有的情节。公诉人在制造冤假错案。(参见辩护词)

  三、拧手腕与粉碎性骨折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焦作市祭祀,故意伤害罪从何而来?证人证言不应采纳而采信,造成冤、假、错案

  判决书说:“被告人屈风岗用手拧住张恒兴的左手腕致张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焦作市祭祀。“粉碎性骨折多由直接暴力所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直接暴力是骨折发生在暴力直接作用的部位、如打、撞伤。此处骨折多为粉碎性骨折、横断性骨折”。(《临床骨外科学》)由法医学和骨外科学的科学论断,我们知道,拧手腕是不致于造成粉碎性骨折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屈凤岗用手拧住张恒兴的左手腕致张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的结论不能成立。它是荒谬的伪命题。拧手腕与粉碎性骨折不存在因果关系,我的故意伤害罪从何而来呢?从证据的关联性来说,本案证人证言证明的拧手腕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粉碎性骨折”间不具有实质性意义上的联系,根本就不应予采纳的,办案人依据自己的主观臆想强行采纳并采信酿成冤、假、错案发生,我再次强调,拧手腕纯粹是虚构情节,警方妨害作证。

  四、和我发生冲突时,张恒兴根本就没有伤,这是所有在现场的人有目共睹的事实,无人报警和拨打110急救就是明证焦作市祭祀。四天后张恒兴发现自己粉碎性骨折与我有何牵连?

  焦作司法机关认定我和张恒兴发生冲突的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16时左右(实际应是3月29日16时左右,见警方2009年4月4日案发第一次询问笔录),张的报案材料说,“2009年4月4月上午张恒兴到焦作矿务局五官医院透视发现骨折”(应为粉碎性骨折)也就是说张恒兴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是四天前我拧住张的左手腕造成的,从时间上说这也是不可能的事焦作市祭祀。

  《临床骨外科学》对骨折的一般临床表现是这样描述的:1、发生骨折后,骨折处均有疼痛感;2、骨折发生后,局部出现出血水肿,发生创伤性炎症改变,在受伤1-2日后肿胀更为明显;3、功能障碍焦作市祭祀。

  骨折是骨质的连续性或完整性发生完全或部分性中断焦作市祭祀。就会出现上述的一般临床表现。张恒兴是骨折端破裂成两块以上的粉碎性骨折,其伤势肯定比上述一般临床表现更为严重、典型和突出。而张恒兴和我发生冲突时,张根本就没有伤,这是当时所有在现场的人有目共睹的事实。无人报警、也无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就是明证。

  四天(应当是六天)张恒兴才到焦作矿务局五官医院透视发现粉碎性骨折,说明张恒兴真正发生粉碎性骨折的时间应当在其就诊的当天(4月4日)焦作市祭祀。

  五、张恒兴存在自伤的最大可能

  张恒兴常年在焦作市月季公园后门(西北门)马路对面人行道上摆地摊修理自行车焦作市祭祀。《实用中西医结合诊断治疗学》第1565页说:“尺骨干骨折最少见,尺骨干骨折多为直接暴力引起,骨折多在中下三分之一处,骨折常向挠侧成角,移位一般不大。”人的前臂由尺、挠二骨组成,里尺外挠。从人前臂的构成情况和人体的空间架构来看,尺骨正处于挠骨,人体头部和躯干部位的保护之中。从前上方与侧上方的攻击 ,挠骨首当其冲,从后上方的攻击有头部和躯干的遮挡,所以尺骨干骨折最少见。可这是对一般人群讲的。而对修车人张恒兴则不尽然。我们都有过修理自行车的经历,修车人左手拿着被修部件,右手持工具(如钢筋棍)敲打是常有的事,这时左尺骨下段正完全暴露于正前方击打范围以内,修车人一个不小心就会打个正着。正符合1.单纯尺骨干骨折。2.直接暴力引起。3.骨折在尺骨下段。4.骨折常向挠侧成角。5.移位不般不大的特征。

  张恒兴存在自伤的最大可能焦作市祭祀。

  “法医临床学的重要任务就是解决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证据焦作市祭祀。”

  焦作市公安局法医学临床鉴定只鉴定损害程度为轻伤吗?它还应推断致伤原因、损伤性质(自伤、他伤)致伤物及致伤方式焦作市祭祀。它的结论是什么?

  政治上的腐败让焦作司法机关为诬害忠良堕落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焦作市祭祀。参阅已交博爱法院的 1. 辩论词 2. 愤怒控诉焦作市司法机关对我政治迫害 3. 《关于超期羁押问题向焦作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反映的书面材料》 4. 《关于执行和申报财产一事给博爱县法院的一封回信》 5.《严正声明》等五份材料。

  申诉人:焦作市卫校西街油脂楼院 屈凤岗

  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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